香港司法機構 香港終審法院 香港法律 「 香港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任期延續..」
香港行政長官已接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GBS的任期,由二○二五年一月十二日起,延續三年。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今日(一月十日)對賀輔明勳爵續任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表示歡迎,並指出賀輔明勳爵自一九九八年起擔任該職位,是歷來終審法院任職時間最長的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願意繼續參與終審法院的工作,正好體現他對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的有力支持。
張舉能首席法官重申,自終審法院於一九九七年成立以來,海外非常任法官對終審法院的工作和香港法治作出了寶貴貢獻。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設有一份非常任香港法官及一份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名單。非常任法官的任期為三年,而行政長官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他們的任期延續一次或一次以上,每次續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