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间打牌,没时间看孩子?”江西吉安,一老汉带着3岁的孙子来到棋牌室打牌,孙子因无人看管遂来到河边玩耍,在此过程中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孩子的父母将老汉及棋牌室的经营者、当天同桌打牌者等告上法院索赔360000余元,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先生和黄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小昊。 和大多数农村人一样,为了维持家庭生计,王先生和黄女士不得不背井离乡前往城市打工,而小昊则留给了乡下的爷爷奶奶照顾。 事发当天,小昊跟着爷爷王老汉来到村里黄一开设的棋牌室里打扑克。 在此过程中,小昊则在一旁同其他的小孩玩耍。大概到了下午5点半左右,王老汉突然回过神来,发现孙子小昊不在身旁,遂扔下手中牌急忙四处寻找。 在找寻小昊的路途中,看见村民张强家的孩子,经询问后得知,小昊竟掉进河里去了。 于是,王老汉赶紧来到河边寻找小昊,最终在河里将小昊捞上了岸,当时进行了相关救治,但最终小昊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王先生和黄女士在得知儿子的死讯后,第一时间赶了回来,他们悲痛欲绝,王老汉更是羞愤难当。 而后,王先生与黄女士遂一纸诉状将王老汉、棋牌室经营者、当天与王老汉同桌打牌人员及张强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36万余元。 王先生和黄女士认为: 1、黄一作为棋牌室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依法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提示、看管义务。 黄一对前来打牌的王老汉的孙子小昊,具有相应的看管义务。 2、当天与王老汉同桌打牌的其他三人,因王老汉带了孙子小昊昊在身边,他们依法应当也负有提示及看管义务。 3、张强的儿子将小昊带出棋牌室且将其带至河边,明显是监护人监护失职,因此,张强依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是一家人,王先生和黄女士在诉讼中又放弃了对王老汉的索赔请求。 对此,黄一等人也同样提出了反驳意见: 黄一认为,王先生的儿子小昊溺水死亡的地点系村中的一条河流,该河流距离其家有二百余米,其对该河流没有提示、警告、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小昊在该河流中发生溺水事件与其没有任何直接关联。 此外,自己对小昊不具有看护与照顾义务,更不存在任何过错!本案意外发生的根本原因系王老汉未对小昊尽到照顾、看管义务,故应由其自行担责,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与王老汉一同打牌者均认为,王老汉明知带了小孩出来,但不及时注意小孩的动态,其根本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张强也表示,本次事故的造成,与其无关,其对小昊没有监管责任,且小昊溺水死亡,更不是其子带他出去的。 法院会如何判? 根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王先生作为小昊的监护人,将小昊委托其父王老汉监护,小昊不满3周岁,无行为能力,应当有专人看管并加以照顾。 但王老汉作为成年人,明知打牌不可能随时看护小昊,脱离视线的小昊随时存在各种安全风险,而仍然参与打牌,且时间长达3个小时之久。 王老汉完全没有尽到应尽的看护责任,导致小昊不幸溺水身亡,王先生夫妇及王老汉应负全部责任。 对于棋牌室经营者黄一而言,作为经营场所,其虽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尚且具有边界限制,不能无限扩张。 黄一并非打牌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仅是免费提供打牌场所者,王老汉带小昊到其家打牌,黄一并没有看管王文昊的义务,也无法预见小昊与其小孩在家里一起玩会发生溺水的危险,其对小昊的溺水身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张强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具有举证责任,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王先生夫妇无证据证明张强的小孩带小昊到河边玩,况且张强的小孩也不满六周岁,属无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无行为能力人并不负有保护义务。 小昊溺水身亡的后果与张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张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当天同王老汉同桌打牌的其他三人。 由于打牌是四人自发的娱乐活动,王老汉随时可撤出打牌,其他三人并没有强求王老汉一起打牌,他们并没有看管小昊的义务,也存在确实不知王老汉带小孩来的可能,即使知道,由于小昊一来后就自行玩耍玩,不能苛求他们要提醒王老汉不要打牌去看管小孩。 综上,其他三人对小昊溺水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院方遂驳回了王先生夫妇的全部诉求。 年轻的生命逝去,不禁让人感到心痛! 本案也再次提醒大家,孩子的健康成长有赖于父母的悉心呵护与照料。娱乐什么时候都可以,但孩子的生命却只有一次!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关注@贤哥说法 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 【律师推荐】民法典实用一本通图解漫画生活常见普法法律常识
“有时间打牌,没时间看孩子?”江西吉安,一老汉带着3岁的孙子来到棋牌室打牌,孙子
沛山评生
2025-01-10 17: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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