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年幼时,父亲杀害母亲被判了死刑,2岁的他成了没爹没妈的孩子,被爷爷奶奶拉扯大,爷奶相继去世,他住在爷奶留下的房子里娶妻过日子,没想到姑姑突然冒出来,把他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产,姑姑分了200万,可男子一分钱都拿不出来,姑姑着急还债,非得让男子卖房把钱给她,又申请强制执行,结局出乎意料。
这天一大早,谭某的门就被敲开了,他定睛一看,是多年不见的姑姑。
姑姑黑着脸,开门见山的告诉谭某,他是爷爷奶奶的孙子,但她还是他们的女儿呢,从继承的角度,这套房子她也有份额。
然后,姑姑又说,她了解了一下房产行情,把自己的份额折算成钱,大概200万,让谭某给她这笔钱,姑侄俩从此相安无事。
谭某一听头都大了,别说200万,就是20万他也没有呀!姑姑多年不见,冒出来就是要钱,一开口200万,真是不顾念亲情呀!
其实,谭某身世挺苦的,他2岁就失去了父母,成了没爹没妈的孩子,因为父亲加害了母亲,他也被判处了死刑。
还好,有爷爷奶奶在,他不至于成为孤儿,爷爷奶奶心疼孙子,把他拉扯大,也没让他受委屈,可爷奶代替不了父母之爱。
爷奶老房子拆迁,分了2套安置房,一套在爷奶和谭某名下,但这套房子在谭某16岁时,卖了给爷爷治病了。
谭某和妻子住的这套,在爷奶名下,谭某承认,姑姑有继承权,但这套房子是他们小两口的栖身之处,他们压根拿不出200万给姑姑。
那还有啥好说的呢?姑姑告诉谭某,如果不是她欠了外债,人家讨债上门,她也不会这么步步紧逼,既然这样,那就法庭见吧。
毕竟,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姑姑认为,上了法庭也改变不了她是第一继承人的身份,父母的房子,她作为女儿,有权继承,会得到法律支持。
法院支持了姑姑的诉求,判决房子归谭某,但他要支付姑姑200多万元房屋折价款。
谭某没意见,关键是他没钱给,只能把房子卖掉,然后夫妻俩买个更小的房子,如果钱不够,那就只能租房。
可是,房子不是想卖就能卖的出去的,得有个过程,但姑姑等不及呀,后面有人追债,她只能一次次跟谭某要钱,无果后,最后申请了强制执行。
谭某彻底伤透了心,他不是拒不执行,而是没钱可给,他觉得姑姑太薄情寡义了,真是把他往死里逼。
他从小到大还不够可怜吗?父母在他2岁的时候都没了,爷爷奶奶又相继去世,现在就剩姑姑一个亲人了。
但姑姑不但争房产,还把自己告了,如今又申请强制执行。房子着急出手,根本卖不上价,如果硬着头皮卖,房价被压的很低,姑姑是拿到200万了,但他们夫妻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了。
法院进行调解,谭某承诺尽快卖房,可一年过去了,房子还是没找到买主。
姑姑一看,可能认为谭某在拖延,她2022年,直接要求法院立即启动强制拍卖程序。
姑姑的做法,让本来就沉默寡言的谭某快抑郁了,妻子失业,他自己撑起一个家,姑姑又步步紧逼,他焦虑到快抑郁了。
法院怕谭某出门题,又把姑侄俩叫到一起进行调解,姑姑看到谭某萎靡颓废,也动了恻隐之心,她少要了谭某30万,还免除了利息。
终于,2024年7月,房子被拍卖,姑姑拿到了170万的房款。这对姑侄的纠葛才尘埃落定,但是,亲情也折腾的所剩无几。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谭某的爷爷奶奶去世时,他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谭某的父亲,和谭某的姑姑。
由于谭某的父亲先于爷爷奶奶去世,谭某作为父亲的直系晚辈血亲,在父亲这一支系中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但这并不影响姑姑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谭某的爷爷奶奶没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房产的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谭某和姑姑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姑姑要求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如果谭某无力支付,他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
房产是谭某和妻子的主要住所,强制执行可能导致他生活困难。因此,法院在调解和执行过程中需要权衡各方利益。
法院最终通过调解使姑姑减少了部分诉求,并允许谭某逐步解决问题,是非常正确的。
(来源:上观新闻—2025-1-3《幼时父亲杀害母亲,如今被姑姑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