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舞有风险,起哄要谨慎!广东韶关,公司组织员工聚餐,期间男子主动站出来跳舞助兴,

社会我天哥 2025-01-10 16:16:43

跳舞有风险,起哄要谨慎!广东韶关,公司组织员工聚餐,期间男子主动站出来跳舞助兴,没想到,另外2名同事将男子抱起,准备来个恶作剧。结果男子被摔在地上。被紧急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2名同事主动赔偿20000元,可还是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名同事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深圳新闻网)

据《深圳新闻网》1月9日发布,在2022年1月18日,杨某所在的公司组织员工间的聚餐活动。

一行人吃饱喝足后,又来到KTV唱歌。杨某平时性格就外向,也多才多艺,在此期间,杨某主动提出,给同事们跳个舞助兴!

杨某在台上跳着舞,引得其他同事开怀大笑。其中同事王某、陈某相视一笑,决定给杨某“上点强度”。

两个人趁着杨某正在兴头上,突然冲上去将杨某抱住,准备给杨某来个“举高高”。

没想到,王某与陈某没有配合好,杨某被摔在地上,当场便失去了意识。

众人赶紧将杨某送到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后,警方来到现场调查,认定王某、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将两人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两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面对判决,王某两人不服认为刑罚过重,遂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王某两人与受害人杨某是同事关系,彼此关系不错,主观上并没有伤害杨某的故意。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陈某两人虽然客观上对杨某造成伤害,但是并非故意,也没有预见杨某会摔倒致死。故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且在事后,两人分别赔偿受害人家属一万元,已经尽到了民事赔偿责任。

检方提出不同意见:

王某与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预见将杨某抱起后,可能会造成的后果。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已经发生了杨某死亡的实力后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另查明,王某、陈某也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且与被害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故王某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的死亡,是否构成意外事件。

法院为了查明真相,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的笔录等证据,并确定以下事实:杨某因摔倒致死,与王某陈某的危险行为存在关联性。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王某陈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应当赔偿受害人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

另法院认为,王某陈某作为成年人,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法院判决,一审判决有事实依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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