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律刑语】我国的刑事案件办理、审理不同于国外,如果不存在提供侦查方向的风险下,及时沟通,尽早亮明观点才是明智之举。在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我及时前往检察院阅卷,后面写出一份详细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承办检察官,并积极与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这是常规的操作,也是应家属的要求。后来,家属听信同案犯家属的说辞,同案犯律师说不能提前让检察官知道辩护观点。家属“恍然大悟”,回头质疑我的做法可能操作不当。我解释说,刑事案件重审前辩护已经是共识,何况案件即使到法院后,检察院还有两次申请延期审理的机会,搞证据突袭或者观点突袭毫无意义,错过每个环节的辩护机会将万劫不复。同案犯的律师之所以那样说,要么是当事人及家属意志不坚定无法形成最终的辩护意见,要么是律师在短时间内做别的案子去了,无法及时阅卷并写出一份辩护意见,故以此为托辞。
【徐律刑语】我国的刑事案件办理、审理不同于国外,如果不存在提供侦查方向的风险下,
徐佳俊俊
2025-01-10 13: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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