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主购房过程中,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该合同由开发商统一代业主与物业签订,然而,合同的具体条款并未获得业主的实质同意,甚至未能全面反映业主的真实意愿。在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的制定上业主缺乏选择权、话语权以及议价权。 从物业费标准来看,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物业费标准属于超四级,但附件3中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却并未按照超四级的要求进行约定,这就导致了收费标准与服务标准无法对应、匹配的情况。在此情形下,物业收取2.2元、2.8元和4.5元的物业费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支撑。 在公摊水电费方面,合同第七条虽明确约定由全体业主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向物业缴纳,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物业未按照据实分摊的原则操作,而是以每月每户10元的固定公摊费用向业主收取。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与政府的政策规定背道而驰。重庆市于2015年5月1日、万盛经开区于2018年8月1日已开始实行“一费制”,这一规定分别体现在重庆市政府渝价【2015】68号文第四条第二款以及万盛经开区万盛发改价发【2018】9号文第二条第(三)款之中。物业却依旧以合同为借口,拒不执行政府推行的“一费制”政策,这是不合理的。 再看公共收益的分配问题,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成本及管理费用后,剩余利润由物业与全体业主按6:4比例分配。这一约定明显违背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公共收益物业服务费用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所得收入的30%”的要求。那么物业当初设定6:4的公共收益分配比例究竟是基于何种法律依据呢?为何物业要在公共收益分配中占据大部分份额?此外,物业之前公示的公共收益数据存在虚假成分,并且迄今为止都不敢将公共收益的单独账户明细向业主公开,这一系列行为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万盛经开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业主要求与金科物业重新签订物业合同,废除那些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这是法律赋予业主的基本权益,物业本应积极面对,妥善处理,然而物业却未能做到坦诚对待业主的合理诉求。 面对物业的这些违约违规行为,业主不应默默忍受。在法治社会的大框架下,业主们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物业遵循法律法规,纠正不当行为,以实现物业服务的规范化、合理化,构建和谐有序的物业服务关系。
面对金科物业的这些违约违规行为,业主不应默默忍受
夜郎小卒
2025-01-09 1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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