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法律是承认“和离”的。《宋刑统》:“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议曰:

桠沙看情感文案 2025-01-08 18:25:10

宋代的法律是承认“和离”的。《宋刑统》:“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意思是说,夫妇若感情不和,可协议离婚,法律不予干预。 宋朝法律还对妇女主诉离婚的一部分权利明确提出保护,丈夫若没有能力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离婚。丈夫离家三年未归,妻子也有权利离婚。丈夫强迫妻子为娼,即使未成,妻子也有权离婚。妻子被夫家亲属性侵犯,有权利提出离婚。 实际上,一些宋朝女性还会因为丈夫背叛婚姻或其他原因而提起离婚诉讼,并得到法官的支持。 如洪迈《夷坚志》讲述的这个故事:唐州有一个叫王八郎的富商,在外面结识新欢,嫌弃结发妻子。妻子拉着丈夫来到县衙公堂,法官准许他们离婚并让他们平分财产。丈夫想要女儿的抚养权,妻子诉说丈夫抛弃妻子宠爱新欢,说如果女儿“随之,必流落矣”,法官准许二人离婚,判决妻子可分得一半家产,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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