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租客同意,将房子卖给第三人后,被租客告上法院索赔100万元

一号探秘人 2025-01-08 09:07:59

福建,一房东未经租客同意,将房子卖给第三人后,被租客告上法院索赔100万元,法院:侵犯了租客的优先购买权,赔偿10万元…

(来源:star星视频)

据悉,事涉的房屋属于一家公司,被公司出租给了一家超市,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到期之前,公司将房屋以10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

可万万没想到,超市在得知以后,以公司侵犯它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将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要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00万元。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超市方面认为,公司将房屋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却并未提前告知其购买,显然侵犯其优先购买的权利,存在明显的过错。

民法典规定,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公司的过错行为,导致表示的经营受到了影响,产生了损失,所以超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辩解称:

第一,双方的租赁合同原本就要到期,公司系在租赁合同到期以后,才让超市搬离,超市有充足的时间准备,所以纵使超市有损失,也是超市自身准备不足造成,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公司在卖房之前,已经通过通知函的方式告知了表示,表示也并不否认,所以公司没有侵犯超市的优先购买权。

超市反驳称,虽然公司确实发布了通知函,但通知函上面没有具体的价格及销售方式,表示当时发函询问公司,公司却没能回复,等到公司再次通知时,房屋已经卖给了第三人。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正确,超市方面提交了纸质的证据材料,显示公司存在未明确告知价格法行为。

法院经过审查在案证据后发现,公司的通知函内,并没有明确的价格,而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的价格下,租客享有的权利,所以公司看似进行了通知,但因为价格不明确,所以侵犯了租户的优先购买权。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存在侵犯超市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但超市索要100万元明显过高,故判决公司赔偿超市10万元损失。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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