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巨贪!山西,一位车管所的普通民警,利用检车查验的职务便利,在短短的4年时间内

盼柳说评你好 2025-01-07 13:10:30

小官巨贪!山西,一位车管所的普通民警,利用检车查验的职务便利,在短短的4年时间内,收受他人贿赂金额165.4万元... 根据红星新闻报道内容显示,涉事的民警为男子杜某某,他是一位正式民警,2019年踏上该岗位以后,他李可发现了该岗位的油水很大。他负责的是查验车辆的外管,车辆能不能过检,都是他一句话的事。 收了钱就能提前插队办理、保证过,不收钱就老老实实的去排队,甚至到了最后,纵使是合规的车辆来办理业务,他也会有心刁难一番。 为了达到掩人耳目的目的,杜某某每天下班都会去羽毛球馆锻炼,这个时候车托们就会凑到跟前来,与他进行不正当的金钱交易。 久而久之,不仅办理业务的车主对杜某某怨声载道,甚至与他同流合污的车托们也极度的不满,有人将杜某某的事情进行举报后,有关部门立刻予以查处。目前,杜某某已经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 以上就是该案例的大概经过,很难想象,杜某某一个普通的民警,都没有什么官职,却能在4年时间内受贿100多万元,着实令人震惊。接下来,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至300万元期间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杜某某受贿的金额为165.4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法定刑期为3年至10年期间,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结合其具有的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法院最终对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 其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杜某某存在贿赂行为且构成刑事犯罪,当然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所以被予以开除也算是罪有所得,除此之外,杜某某也被开除党籍。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杜某某受贿的165.4万元,并不是说做了牢就不用上交,它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所得,必须上交后收缴国库。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他不仅告诉我们权利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也给所有公职人员一个警醒,无论你是大官、小官,只要你敢贪腐,那就必须接受法律的代价。 那么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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