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当天早上,陈斌骑着电动车上班途经一个路口时,他注意到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车窗紧闭,车内司机似乎一动不动。陈斌心中一紧,停下车走近查看,只见司机脸色苍白,双眼紧闭,显然是失去了意识。他急忙拍打车窗,大声呼喊,但司机没有丝毫反应。情急之下,陈斌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联系了120急救中心。然而,当民警和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遗憾地发现车主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民警表示,如果陈斌当时能果断砸碎车窗进行施救,车主或许还有生还的可能。这一事件迅速在网络上发酵,陈斌因此遭到了网暴,甚至有网友呼吁车主家属起诉他。陈斌对此感到既愧疚又无奈,他坚持自己当时已经尽力而为。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事发当天早上,当陈斌经过那个路口时,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引起了他的注意。那辆车看起来有些高档,车窗紧闭,车内似乎坐着一个人。
陈斌起初以为司机只是在休息,但当他仔细观察时,却发现司机的脸色异常苍白,双眼紧闭,身体一动不动。
陈斌的心中顿时涌起一股不祥的预感。他停下车,快步走到轿车旁,用力拍打车窗,大声呼喊:师傅,你怎么了?醒醒!
然而,无论他怎么呼喊,司机都没有任何反应。陈斌的心中越发焦急,他意识到情况可能非常严重。
情急之下,陈斌迅速掏出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他尽量保持冷静,向接警员描述了现场的情况,并给出了准确的地点。接着,他又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的电话,请求他们尽快派来救护车。
在等待民警和医护人员到来的过程中,陈斌一直守在轿车旁,不时地拍打车窗,希望能唤醒司机。
然而,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司机始终没有任何动静。陈斌的心中充满了无助和焦虑,他不知道自己还能做些什么来拯救这个素未谋面的陌生人。
不久,民警和医护人员先后赶到了现场。他们迅速打开车门,对司机进行了检查。
然而,遗憾的是,司机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民警告诉陈斌,如果当时他能果断砸碎车窗进行施救,或许还能为司机争取到一线生机。
这句话击中了陈斌的内心。他愣在原地,心中充满了愧疚和自责。他不断地问自己:为什么我当时没有想到砸碎车窗呢?如果我砸了车窗,司机是不是就不会死了?
然而,事情已经发生了,无法再改变。陈斌只能默默地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他以为自己的善举至少会得到一些理解和认可,但没想到,事情却朝着他意想不到的方向发展。
很快,这件事就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有人称赞陈斌的善举,认为他已经尽力而为了。
但也有人对他表示质疑和指责,认为他当时应该果断砸碎车窗进行施救,而不是只是报警和等待。甚至有人呼吁车主家属起诉陈斌,让他为司机的死亡负责。
面对这些质疑和指责,陈斌感到既愧疚又无奈。他承认自己当时确实没有想到砸碎车窗这个办法,但他也强调自己已经尽力而为了。
他说:我当时真的很着急,只想尽快报警和叫救护车来救人。我根本没有想到砸碎车窗这个办法,而且那辆车看起来很贵,我也不敢随便砸。
尽管陈斌尽力解释自己的行为和想法,但网暴并没有因此停止。他每天都收到大量的恶意留言和攻击,甚至有人打电话来辱骂他。
他的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他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扰。
也有一些人对陈斌的做法表示理解和支持。他们认为,在那种紧急情况下,很少有人能够保持冷静并做出正确的判断。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对于陈斌是否有救人的义务,在《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所有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救人的法律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05条的规定,只有在特定职业或身份下(如警察、医生、消防员等),由于其职责所在,才负有相应的救助义务。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是否救人更多取决于个人的道德选择和社会责任感。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陈斌对车主并没有必须救助的义务。
关于陈斌是否因为未砸碎车窗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法律原则旨在鼓励公民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而不用担心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虽然陈斌没有直接砸碎车窗进行施救,但他选择了报警和叫救护车来救人,这已经是一种积极的救助行为。
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砸碎车窗并不是唯一且必然的救助方式。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陈斌并不需要因为未砸碎车窗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紧急情况下,很少有人能够做出完全正确的判断和行为。陈斌当时已经尽力而为了,不能因为他没有做到我们事后认为的最佳选择,而指责他、攻击他。
应该看到陈斌的善举和勇气,而不是仅仅盯着他未做到的事情不放。我们应该鼓励更多的人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而不是让他们因为担心被指责和攻击而选择袖手旁观。
因为,如果每次都让好人寒心、让善举受阻。那么,未来在遇到类似事件时,还会有谁愿意挺身而出呢?(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