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女子的丈夫去世后,一位自称是丈夫情人的女子带着女儿找上了门,要求分割遗产

滨培看法 2025-01-06 22:24:23

湖南,一女子的丈夫去世后,一位自称是丈夫情人的女子带着女儿找上了门,要求分割遗产。女子揭露了女儿是丈夫情人与他人所生的事实后,丈夫情人又将儿子找来,要求分割遗产。女子要求丈夫情人提供证据,却遭到了拒绝,为此二人闹上了法院。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袁兰早年嫁给了商人何飞,二人婚后生下了一儿一女,之后袁兰便在家相夫教子,何飞则在外闯荡。

可谁知何飞长期在外,竟然找了个刚满18岁的学生肖莉做情人。此后不久,肖莉就给何飞生了个儿子,5年后又生了个女儿。

虽然何飞做得十分保密,但还是被袁兰看出来端倪。袁兰多次暗示何飞,希望他能迷途知返,回归到家庭。然而何飞却执意要和肖莉保持不正当关系,而且还表示肖莉不在乎名分。

袁兰觉得肖莉肯定有所图,所以开始调查肖莉,她发现肖莉竟然背着何飞在外养了男人。不过袁兰并未将此事告知何飞。

天有不测风云,何飞在一次出差过程中突发疾病而亡。袁兰在为其办理丧事时,肖莉带着一双还未成年的儿女前来祭拜,这让袁兰的家人怒火中烧,纷纷表示要让肖莉离开,但被袁兰给阻止了。

在祭拜完后,肖莉找到袁兰,称要分割何飞的遗产,但遭到了拒绝。袁兰表示:肖莉的孩子是非婚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可是肖莉却开始对袁兰死缠烂打,这让袁兰的生活无法安宁。为了不让肖莉再打扰自己,袁兰一纸诉状将肖莉和她的女儿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肖莉的女儿与何飞没有血缘关系。

肖莉见袁兰只起诉确认女儿与何飞的关系,她立即提出主动放弃女儿的继承权,但她也有不甘心,所以就把儿子推了出来,让儿子继承何飞的遗产。

袁兰则再次向法院提出,要求增加确认肖莉的儿子与女儿是亲兄妹关系。

1、非婚生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一样,自然也包括了继承权。

其实这主要是考虑到,非婚生子女自己并没有过错,他们也是被迫带到这个世界,他们并不知道父母的关系是非法的,是为道德所不容的。

因此,法律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相应权利。

既然如此,只要肖莉所生儿女与何飞有血缘关系,那他们就享有继承权。

现在肖莉主动代替女儿放弃了继承权,但没有放弃儿子的继承权,那只要能证明儿子与何飞的血缘关系,就可以继承何飞的遗产。

2、法院会怎么判?

其实,虽然袁兰起诉肖莉以及她的一双儿女,要求确认二者存在亲兄妹关系的,但是袁兰提出的请求,是违背法律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在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时,只有父亲或母亲可以提出,或者成年的子女可以提出。

很显然,袁兰的身份并不符合这一要求,法院对于袁兰提出的确认肖莉的儿子和女儿的亲兄妹关系的请求,未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袁兰的诉请。

3、那这是不是代表肖莉的儿子就享有继承权了呢?

其实不然,法院目前只是拒绝认定肖莉的儿子与女儿的亲兄妹关系,并不代表就认可了肖莉的儿子与何飞具有血缘关系。

虽然肖莉与何飞的确存在不正当关系,但袁兰手中有肖莉在外包养男人的证据,所以这女儿与儿子是否与何飞有关,需要肖莉来证明。

也就是说,肖莉如果想让自己的儿子继承何飞的遗产,就必须拿出亲子鉴定报告,否则法院不会认可这个亲子关系。

如果法院不认可亲子关系,那肖莉的儿子就不享有继承权。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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