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郎溪,4名男子利用捕鸟器材在山上捕获10只价值5万元的画眉鸟被当场查处。次日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06 12:50:05

安徽郎溪,4名男子利用捕鸟器材在山上捕获10只价值5万元的画眉鸟被当场查处。次日,10只画眉鸟被放生、检察院因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起诉。但自然管理局却对4人处3倍价值15万元的罚款。收到处罚决书后,其中3人以未签收处罚决定书、鉴定报告是刑事案件所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可不予处罚等为由,告上法庭。

(来源: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男子杨某与吴某海、吴某刚、吴某忠三兄弟是老乡关系,四人均系云南文山人。

2023年3月9日,4人在未取得特许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捕鸟器材,先后在4座山上猎捕10只画眉鸟且被当场查处。

后经司法鉴定,10只画眉鸟系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画眉鸟,共计价值5万元。

案发后次日,10只画眉鸟就被飞生。

因4人被查处后具有主动坦白、放生画眉鸟,未造成画眉鸟死亡等情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4人,

但自然管理局却仍对4人处3倍价值的15万元罚款。即每人要缴纳37500元罚款。

杨某、吴某海、吴某刚并不服告上法庭。

杨某、吴某海、吴某刚认为:

第一,自然管理局作出的是行政处罚,但对于10只画眉鸟的价值鉴定报告却使用刑事案件出具的鉴定结论,明显程序违法。

第二,10只画眉鸟均安全放生,未对林业及自然环境造成伤害,故属于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三,自然管理局对每人处375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但却没有举行听证会,剥夺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撤销该处罚决定。

第四,4人没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吴某忠本人也没有签收相关材料,因此,本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自然管理局认为: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45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10倍的罚款。

基于检察院已经认定的事实,其结合四人被查处后主动坦白,主动放生画眉鸟,未造成画眉鸟死亡等情节,依据法定职权对四人处没收猎捕工具、处猎获物价值3倍罚款15万元(每人375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2、在作出处罚前已告知4人救济途径,但4人均未提出听证,故程序合法合规。

3、执法人员向杨某、吴某海、吴某刚送达拟对其行政处罚相关材料时,吴某忠本人不在场,但其通过电话联系并授权杨某代签相关材料和笔录,有通话记录为证。

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几人已经离开当地,且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后续材料是通过微信送达的。现已向法院提交了上述微信送达相关材料及通话记录证据。

法院认为:

首先,鉴定意见是办案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

案涉鉴定意见系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聘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在鉴定意见出具后,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告知杨某等4人,4人对该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

因此,自然管理局在行政执法中直接使用该证据并无不当。

其次,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即检察院不予起诉,并不代表自然管理局就不能处罚杨某等4人。

最后,自然管理局提交了送达当天执法人员与吴某忠的通话记录,以及微信将代签后的材料拍照给吴某忠,故法院认可该代签行为系经过第三人吴某忠授权的。

自然管理局履行了相应告知程序,在庭审陈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亦系通过微信向杨某等4人送达,庭后向法院提交了微信向4人送达案涉处罚决定书的聊天记录。

结合杨某等3人的起诉,法院认可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系通过微信实际向杨某等4人送达。虽然自然管理局应当在其送达回证上予以备注并附相应的送达材料,其未备注及附相应的送达材料系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但并不导致程序违法。

综上,法院驳回杨某等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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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