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和男性朋友吃完饭后,朋友开车送女子回家,万万没想到,在下车的一瞬

小鲨看法 2025-01-06 12:38:49

浙江杭州,一女子和男性朋友吃完饭后,朋友开车送女子回家,万万没想到,在下车的一瞬间,朋友突然认出咸猪手,抓了女子“胸部”两把,而后一脸猥琐的离开,女子理解不了,直接找到男子讨要说法,结果却令人意外…

(来源:1818黄金眼)

秦女士40多岁,离异,是一名服装设计师,经营着一家小店。平日里为了拉业务,她喜欢结交各式各样的朋友。勇哥,一名50多岁的男子,同样是离异,在一家公司上班。

事发前夕,两个素不相识的人因为工作上的原因相识,勇哥在交往期间,表达过喜欢秦女士,但秦女士没有同意。

秦女士称,勇哥这个人爱说大话,给她非常不靠谱的感觉,所以她和勇哥一直保持必要的距离。

当天,秦女士和几位朋友吃饭,其中就包括这位名为勇哥的男子,众人吃饭结束以后各自散去,勇哥提议要送秦女士,顺带给秦女士介绍几单生意。

一路上,勇哥都在为秦女士画大饼。出于礼貌,秦女士也一直在出声附和着,但她也相信勇哥没这个能力。

下车的时候,勇哥突然趁着和她说话之际,直接伸出咸猪手用力的向她两个胸部抓去。秦女士一时不知所措,直接害怕的逃离了现场。

回到家的秦女士越想越气,直接通过微信质问对方,但对方的回复却模棱两可,只是模糊的表示对不起秦女士。

事后,秦女士在报警的同时,将此事通过媒体曝光了出去,面对媒体的采访,勇哥不愿意露面也不愿意多说什么,只是不住的说秦女士有精神病,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那么除此之外,秦女士还能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如果秦女士所言属实的话,那么勇哥这就是典型的猥亵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秦女士完全可以报警处理。

警方介入调查后,不仅要让秦女士、勇哥做笔录,还要调取更多的客观性证据,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这位勇哥显然是不认罪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在勇哥不认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只能调取相关客观性证据,比如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案发附近的监控视频,如果经过调查,客观性证据仍然不足的话,那么是无法认定勇哥存在猥亵行为的。

其次,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就本案而言,秦女士需要对自己的言语负责且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这样将勇哥在网上曝光,涉嫌侵犯勇哥的名誉权。

而且,一旦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勇哥不存在违法行为的话,那么秦女士比较稳妥的方式通过起诉勇哥的方式进行维权,而不是仍然在网络上发布相关信息。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在类似的事件中,被侵害人一定要第一时间办理,或者保留相关证据,一旦给予违法贩子机会,他们机会有时间提前应对,客观证据也会消失,到时候很难取证。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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