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牛突然暴走,牛贩子直接被顶翻,一只脚竟惨遭截肢!

小微的世界 2025-01-06 09:27:50

四川,一牛贩子进村买牛,见一村民家中无人,便进牛棚准备把牛牵走,岂料,水牛突然暴走,牛贩子直接被顶翻,一只脚竟惨遭截肢!事后,牛贩子在村民家堵门,要求对方赔偿30万,而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来源:看案明法)

“今天你们必须赔钱,否则出不了门!”左建国愤愤说道,然后一屁股坐在徐强家门口。

徐强脖子一红,大声呵斥:“你这人怎么这样无赖?你偷偷进我家里偷牛,被撞断脚是活该,还有脸来要钱?”

“谁说是偷啦?价钱都谈好了,我只是来牵牛而已,现在你的牛把我搞得伤这么重,必须赔钱!”左建国大声喊道。

左建国回怼道:“你想得美,你就是再在我家门口坐一年,也拿不到一毛钱!”

见左建国这个态度,徐强当即扯着嗓子喊:“大家都来看啊,这家人的牛把人顶伤,还不肯负责,大家都来看无赖啊...”

边喊,左建国还边拍打他左下肢的绷带,却见左下肢的左脚掌已经不翼而飞。

路过的村民们听到叫喊,纷纷围了过来,听左建国一幅惨兮兮的模样,不免开始对徐强指指点点起来。

徐强既难堪又生气,无奈之下只得拨打了报警电话,而徐强和左建国也被带到了派出所,事情的始末也被还原。

左建国是一个牛贩子,他的工作就是到农村走家串户收购水牛。

不过,左建国也不是村里人,一般都会在当地找个中间人,帮忙物色水牛,以及与当地村民谈价。

左建国这次来徐强家买牛,找的也是中间人——当地的村民王大山。

左建国对民警说道:“当天王大山跟我说,买徐强牛的事已经谈妥,让我去牵牛。”

“我就到村里和王大山汇合,然后一起去徐强家,见徐强家大门紧闭,家里没人,而刚好牛棚里的牛还在,我想着既然价钱已经谈好,我们就先把牛牵走,免得再跑一趟。”左建国补充道。

“然后呢?”民警问。

左建国十分后悔的回道:“我们就进了牛棚,哪知道这头牛认生,我去解牛绳,它突然发疯乱顶乱撞,我想跑出来,但这头疯牛一下顶到墙,直接把墙都撞倒,那么大堵墙倒下来,直接砸在了我脚上...最后我的脚也没保住...”说完,左建国竟抽泣起来。

轮到牛主人徐强讲述,大部分细节与左建国讲的都没有太大差异,可在关键节点上,双方说法则大相径庭。

左建国表示,是王大山与徐强聊好了价格,徐强允许他和王大山去牵牛的,这个说法得到了王大山的佐证。

可徐强的说法则刚好相反,他表示:“我是和王大山是聊好了卖牛的事,但那天并没有和王大山说让他来牵牛,他们两人来我的牛棚牵牛,事先没知会也没给钱,和盗窃有什么两样?既然他是来偷牛的,凭什么要我赔偿?”

也就是说,双方对左建国去牵牛,是否得到牛主人同意上说法截然不同。

警方经过一番调查和调解后,双方都各不相让,民警只得建议左建国采取诉讼手段来解决问题。

左建国在徐强家门口已经堵了个把月,眼见一毛钱没捞到,干脆一怒之下将徐强告上了法庭。

1、左建国认为,他的脚是被徐强的牛撞残,徐强应承担赔偿责任。

左建国表示,他通过中间人王大山与徐强谈好了买牛价格,去徐强家牵牛,但却遭到牛的攻击造成左脚被截肢。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牛的主人,徐强没有看好自家牛,对他造成了巨大伤害,理应由徐强赔偿30万元。

2、徐强则认为,左建国未经允许偷牛,造成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徐强在法庭上表示,左建国声称是收到邀请到他家牵牛,这是谎言,而左建国与王大山到他家去牵牛,本身就是一种盗窃行为!

至于左建国认为徐强没有看管好水牛,徐强则表示,他的牛是拴在了牛棚,已经尽到了看管义务,左建国擅自进到牛棚造成损伤,应由其自己承担。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左建国和王大山到徐强家中牵牛,到底是事先与牛主人徐强沟通过的,还是两人瞒着徐强擅自进入牛棚牵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由于左建国无法提供徐强事先同意他去牵牛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徐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250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也就是说,可以认为徐强没有同意左建国去牵牛,而是王大山让左建国去牵的,那么责任就应由王大山承担,左建国随即对王大山发起追诉。

最后,法院认为王大山在此事中存在过错,判决他赔偿左建国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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