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王理琦,以单身身份与姚某1发展为男女朋友。在相处期间,他利用姚某1及其弟弟姚某2的信任,多次以贷款买车及借款为由,骗取二人巨额钱款。直到东窗事发,王理琦的骗局才被揭穿。然而,案件的真相却远比表面复杂,诈骗金额的计算、王理琦的主观恶性、以及他是否构成诈骗罪,都成为了庭审中的焦点。一审宣判后,检方抗诉,被告人上诉,案件最终迎来二审判决。最终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理琦,一个已婚男子,却以单身的身份活跃在社交场合。2020年11月,他与姚某1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相识,并迅速发展为男女朋友。
姚某1是一个单纯善良的女孩,对王理琦充满了信任和依赖。她从未怀疑过王理琦的身份,更不知道他已经有了家庭。
在相处期间,王理琦对姚某1关怀备至,让她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温暖和幸福。
然而,这份幸福并没有持续太久。王理琦因为个人巨额债务缠身,开始动起了歪脑筋。他利用姚某1及其弟弟姚某2的信任,多次以贷款买车及借款为由,骗取二人巨额钱款。
第一次,王理琦以姚某1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辆白色传祺汽车。
他哄骗姚某1录制委托抵押的视频,获得车辆抵押代理授权后,将车辆抵押至车行,套取现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而姚某1却背负上了沉重的车贷负担。
第二次,王理琦又故技重施,向姚某2谎称有朋友在合肥开租车店,可以贷款购车出租获利。
他诱骗姚某2贷款购买了一辆白色大众凌渡轿车,并以同样的方式将车辆抵押套现。姚某2同样背负上了巨额车贷。
此后,王理琦又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姚某2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而姚某2出于对王理琦的信任,每次都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随着时间的推移,姚某1和姚某2逐渐发现了王理琦的骗局。他们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决定报警求助。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很快便掌握了王理琦的犯罪证据。
面对警方的审讯,王理琦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他表示自己是因为个人债务压力太大,才走上了诈骗的道路。
他深知自己的行为给姚某1和姚某2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被移送至法院审理。在法庭上,王理琦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然而,在诈骗金额的计算问题上,他却与检方产生了分歧。
检方认为,应当以被害人实际承担的贷款金额来认定诈骗金额;而王理琦则辩称自己只是利用了贷款买车和借款的商业模式,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在一审中,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王理琦的行为进行了审理。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王理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姚某1和姚某2的信任,多次以贷款买车及借款为由骗取二人巨额钱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在主观上,王理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却仍然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在客观上,他实施了诈骗行为,并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关于诈骗金额的计算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应当以车辆鉴定价格来认定诈骗金额。然而,这一认定方式引发了检方的抗诉和王理琦的上诉。
在法庭辩论中,检方认为应当以被害人实际承担的贷款金额来认定诈骗金额。
他们认为,被害人因王理琦的诈骗行为而背负了沉重的车贷负担,这些贷款金额是王理琦诈骗行为的直接后果,应当计入诈骗金额。
而王理琦及其辩护人则辩称,王理琦只是利用了贷款买车和借款的商业模式,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他们认为,应当以车辆的实际抵押价格来认定诈骗金额,而不是被害人实际承担的贷款金额。
最终,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认定王理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王理琦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350479.06元给各被害人。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王理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而非民事欺诈行为。
王理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的信任,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并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畴,构成了刑事犯罪。
最终,二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
一、维持被告人王理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撤销被告人王理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479.06元,责令退还各被害人。
三、王理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19.76元,责令退还各被害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