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KTV老板在过生日的时候,叫了几位朋友一同饮酒,可不料就在当晚,KTV老

盼柳说评你好 2025-01-06 08:19:34

甘肃,一KTV老板在过生日的时候,叫了几位朋友一同饮酒,可不料就在当晚,KTV老板意外溺亡,家属得知以后,一纸诉状将所有同饮者告上法院,索要赔偿上百万元。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来源:红星新闻) 男子冯某在社会上打拼多年以后,经营了一家KTV,他热情好客,社会的朋友有许多,平日没事的时候,他会请朋友来KTV叙叙旧。 事发当天,恰巧冯某过生日,就叫了五位朋友一同来KTV饮酒聚餐,冯某因为当天有事,所以不能喝酒,而是另外叫了一位自己的赵某帮忙饮酒。 因为是自家朋友的KTV,众人当天晚上都比较兴奋,特别赵某,受了冯某的委托外,格外的兴奋,极尽可能的帮忙招待朋友。 酒过三巡之后,众人都已经醉醺醺,遂在打了招呼以后各自散去,留下赵某、冯某二人,也因此酿成了悲剧。 次日,赵、冯两家的家人一直联系不到二人后报警求助,警方经过调查才发现,二人双双不慎溺亡。 冯某家人了解到事情的经过以后,认为当天晚上同饮者未将冯某安全送回家,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5名同饮者告上法院。 五位同饮者辩解称: 首先,当天晚上的聚会组织者系冯某,其他人都是来赴约,而且涉事的KTV还属于冯某所有人,他完全可以当晚待在KTV,众人对他外出没有预料可能性; 其次,冯某当天晚上并未饮酒,其他人均不同程度的饮酒,这种情况下,其他人没有要求冯某送回家已经是仁至义尽,不能再过分的苛责他人。 综上,冯某作为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他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本案中,冯某意外溺亡,又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所以其本质是生命权受到了侵犯。 其次,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要判断是否有人需要对冯某的死亡结果负责,需要看冯某在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既往的案例中,聚会的组织者、劝酒者,因为其先行行为,导致了被侵害人醉酒的危险境地,所以组织者、劝酒者在各自范围内需要承担责任。 但在本案中,冯某本身是聚会的组织者,而且他全程未饮酒,也就是说,没有人使他陷入危险境地,故无人不存在过错。 综上,冯某的生命权确实受到了侵犯,但却与五人并没有关系,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了冯某家属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冯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继而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但被二审法院驳回。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KTV老板庆生后溺亡 同桌5人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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