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东南,高中男教师因违反生活纪律被教育局党内警告处分。可被下放到驻村工作时,男教师又以课程辅导为由,与女初中生聊天暧昧并多次开车外出约会。被家长当场发现后,教育局等主管部门对男教师处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并处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教师资格等处分。可事后男教师不服并以没有违法事实、被“家长敲诈”等为由,告上法庭。但法院这样判!
(来源: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龙某出生于1967年,原系某学校的高中老师。2019年11月,龙某因违反生活纪律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党内警告处分。
之后,龙某被下放到某村驻村工作。龙某在驻村工作期间,认识初中女学生小陶。
龙某认识小陶后,主动为其进行课程辅导。可在与小陶聊天时,龙某却利用对方对自己是老师的信任,多次与其聊天暧昧。
获得小陶的信任后,龙某多次主动邀约小陶与其一起开车外出约会。而且,二人见面时的行为,已经超出正常的师生关系。
事发当天,小陶以去找龙某课程辅导为由外出。家长得知小陶又要外出后,因小陶频繁外出,觉得可疑,于是就尾随小陶。
家长发现小陶上了龙某的车后,为了固定证据并没有声张,见龙某将车停在路边许久后,家长觉得不对劲,于是上前查看。
可万没想到的是,龙某居然在车上猥亵小陶,家长发现后,当场报警并上报学校。
学校得知此事后认为,龙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党员和教师形象,而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并上报教育局处理此事。
教育局查清事实原委后,先是对龙某处以撤职处分、降为事业技术岗十三级。
事后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第4项第5点规定,决定撤销龙某的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主管部门在召开听证会后,又对龙某处开除党籍、并处收缴龙某教师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但龙某不服,先是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龙某不知哪来的勇气,竟还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具体到本案,龙某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教育局有吊销其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权。
而且,在对龙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教育局告知了拟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龙某享有的权利、依据龙某的申请,召开了听证会并经集体讨论。故教育局所作出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第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根据上述规定,教育局给予龙某撤销教师资格处理,收缴龙某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自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支持。
龙某上诉时辩称:
其在某村开展扶贫工作期间,给贫困户陶某的女儿小陶辅导了几节课,之后不再有联系。事发前一个月,其与小陶偶遇并互加微信,聊天绝大部分内容是交流学习。
虽然偶有一些成年人的玩笑,但不是暧昧语言,更没有超出师生关系。被抓“现场”也并非事实,实际上是家长“敲诈”未果。
因此,教育局对其本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为了证明其主张,龙某还让证人刘某为其作证,拟证明其在车上并没有猥亵小陶。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龙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和刘某出庭作证证言均未能否定教育局《关于给予龙某撤职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龙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认定的事实,亦与龙某来自书的《忏悔书》和签名确认的《龙某违纪事实材料》不一致,故不予采信。
其次,龙某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猥亵女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且影响恶劣的事实客观存在,教育局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13条、第19条第1款赋予的职权,对龙某作出撤销教师资格、收缴其持有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自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是教育局的法定职权。
最后,教育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