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在足浴店的大厅内按摩时,男技师突然神秘兮兮的告诉女子,去包间体验更

盼柳说评你好 2025-01-05 12:10:19

浙江杭州,女子在足浴店的大厅内按摩时,男技师突然神秘兮兮的告诉女子,去包间体验更好的服务,女子将信将疑的进了包间内,不料对方直接要脱掉女子的内裤,女子明确拒绝后,对方又让女子跪着爬在床上,而后直接做了相当匪夷所思的事… (来源:1818黄金眼) 小周(化名)是一位兼职模特,事发前夕,她连续工作了几天,感觉到小腿比较酸痛,遂在她人的推荐下,来到了一家足浴店。 起初,小周从网上团购了套餐,价格较为实惠,按摩的地点也是在大厅内直接进行的,唯一令她感觉到不舒服的就是,足浴店未经她同意,就直接为她安排了男技师李某。 出于本能的抗拒,小周想换一位同性别的技师,但奈何对方又是做这、又是做那,让小周一时不好意思换人,也就准备将就一番。 不得不说,李某的手法还是很不错的,他只是在小周小腿上按了又按,就小周感觉到疲劳缓解了一大半,她有点昏昏欲睡的感觉。 这个时候,李某突然让小周去包间,说是大厅内的设施不全,好多项目体验不了,不和小周加钱,懵懂的小周不懂的对方的套路,也就跟着走了进去。 一切就绪以后,李某先按压了小周的小腿,又慢慢按压大腿,这让她感觉到不舒服,但也没有制止。紧接着,李某突然要撤掉小周较为宽松的短腿裤,理由是有很多穴位看不清楚,这件裤子是小周为了按摩特意换上的,里面再没有其他的衣服,她当然的选择了拒绝… 随后,李某没有再强迫她脱掉衣服,而是让她跪起来爬在床上,小周照做以后,李某直接露出他的隐私部位就贴了上来,这个举动直接吓坏了小周,她逃离了这家店铺。 小周称,当天她因为害怕迷糊就没有报警,直至次日才反映过来报警,她还表示,在包间的时候李某加了小周的微信,并表示以后的特别服务是加钱的,让小周转88元钱私下给她,但小周没有转。 次日小周带着媒体来到足浴店讨要说法时,足浴店老板却表示已经开除了李某,也没有李某的联系方式,现在愿意赔偿小周700元解决此事,小周则表示不是钱的问题,后续会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虽然小周报警,但警方不能直接以小周报警的内容为处罚法依据,而是要先将李某带回去接受调查,再结合其他客观性证据综合判断。 李某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自始否认其有违法行为,一直表示是正常的按摩行为,每个流程都经过了小周的同意,否则小周为什么当天没有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简而言之就是,李某是否承认虽然不是关键,但必须有其他客观性证据,这一方面,由于包厢内并无监控视频,所以客观性证据极其有限,而且店老板当时就在现场,小周出来以后却没有报警,而是在次日报警,导致本就不多的客观性证据灭失,所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存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只能对李某做出不予处罚法规定。 其次,在无法认定李某存在非法行为的情况下,李某是否存在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增加项目的行为呢?个人认为是存在的。 按照李某及店家的陈述,均能够证明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小周购买的套餐内,并没有李某额外提供的服务。 而且在案证据显示,李某在包间内添加了小周的微信,要求小周给自己转钱,属于未经足浴店同意私下接单。 这种情况下,足浴店存在对员工管理不当的问题,导致员工存在擦边行为,对小周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应当酌情赔偿小周。由于证据有限,店老板赔偿小周700元个人认为是适当的。 最后,此案给我们两个警示,一是当遇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及时报警,保留证据;二是女生出入类似场所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一定要坚持选择同性别技师。那么你们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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