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买了鞭炮后存放在家中,打算过年期间燃放,不料老父亲觉得浪费,直接在朋友圈卖了起来,导致男子被拘留8日,男子状告公安机关,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小闫出生于2001年,因为家里有一个很大的院子,非常适合燃放烟花爆竹,所以小闫每年都会买一些鞭炮助兴。
这不,临近去年过大年时,小闫听朋友说,有一个地方售卖的鞭炮很是便宜,所以推荐给小闫。
由于鞭炮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所以,小闫就想着一次性多买一点,囤点货,既划算又能满足精神需求。
随后,小闫直接开车到了炮厂,看到琳琅满目的炮品,小闫兴奋不已,于是当场给哥哥闫某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鞭炮。
最终,小闫给自己挑完炮过后,又帮哥哥代买了400块钱的炮。
可万万没想到,看到小闫拉了满满一车的炮回家后,小闫的父亲对小闫破口大骂,直呼小闫是“败家子”,小闫与父亲大吵了一架便跑回卧室蒙头大睡。
一觉醒来,小闫的天都要塌了,自己竟然莫名被警方带走了!
原来,父亲当天就发了一条朋友圈,称家里有闲置的鞭炮要售卖,七大姑八大姨为了贪便宜,一夜之间就订了不少。
第二天,在七大姑八大姨来找货的过程中,被派出所的民警发现,直接没收了鞭炮,并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对小闫作出行政拘留8日、罚款400元的处罚决定。
小闫不服,认为自己根本不知道父亲在朋友圈发消息卖鞭炮的事情,更何况,父亲卖鞭炮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只是家庭内部消化,所以不应被罚。
然而,执法部门却认为:
一、小闫提出因家中需求鞭炮量大,就多购买了一些鞭炮,他们认为该理由纯属狡辩。
小闫陈述称“我爸爸问我哪来的鞭炮,我说从朋友那里买的,问我买那么多干嘛,我说卖不掉的过年留着放”,证实小闫购买烟花爆竹的目的是非法向他人销售从中获利,不是用于个人使用。
二、小闫提出给哥哥帮忙代买400元的鞭炮,但执法人员认为小闫的目的是非法向其哥哥闫某销售烟花爆竹,以此从中获利。理由如下:
电子数据转账记录证实小闫向闫某销售400元烟花,经核算,小闫向闫某出售的烟花,从中获利100余元。
所以,小闫不是因有低价烟花爆竹帮闫某代购,而是非法向闫某销售烟花爆竹,从中获利。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小闫是否存在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众所周知,烟花爆竹系爆炸性危险物质,国家实行严格的管控。
本案中,小闫在未取得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出售烟花爆竹,其行为违法。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小闫父亲的陈述“2024年1月份,我儿子小闫把鞭炮和烟花放到家中售卖,挣点钱花。”
小闫陈述“我爸爸问我哪来的鞭炮,我说从朋友那里买的,问我买那么多干嘛,我说卖不掉的过年留着放。”
“我给我哥卖了加特林、三角烟花、长筒烟花、圆通烟花各一,开门红、二踢脚各二,我哥微信转账给我付了400元。”
……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小闫主观上具有出售鞭炮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出售的行为,故可以认定其存在买卖烟花爆竹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但执法部门在处罚时,按情节较轻处以拘留八日,已考虑到小闫系初犯,违法行为涉及标的额较小等因素,充分保证了小闫的合法权益,所以处理结果适当。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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