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去药店买药时,趁着女店员转身之际,之间伸出手拍了一下对方臀部,女店员

盼柳说评你好 2025-01-05 10:10:50

湖北,一男子去药店买药时,趁着女店员转身之际,之间伸出手拍了一下对方臀部,女店员考虑到是熟人就没有报警,不料2天之后,女店员的男朋友得知情况后直接报警报警,导致男子被拘留5日。男子不服,选择提起了行政诉讼。(来源: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化姓)40多岁,在当地有着一份体面的工作。当天李某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时,不慎将脚扭伤,就来到附近的一家药店。 小镇里的药店很少,李某经常来,和店员比较熟悉。店员是一位年轻的女子小曹(化名),她转身去拿药的时候,李某突然伸出了手触碰了她。 当时小曹出于各种原因考虑,并未直截了当的做出回应,紧接着李某又半开玩笑的触碰了小曹的脸和头。 也许在李某看来,他就是和小曹开个玩笑,所以早将此事抛之脑后,小曹当时确实也没有追究责任的想法。 两天以后,小曹将此事告知了男朋友,男朋友格外激动,认为李某这是揩油,直接让小曹报警求助。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小曹完整陈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李某只承认触摸过头和脸部,并且查明双方只是开玩笑,不存在违法治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李某在否认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警方需要调取其他客观性证据,比如案发当时的监控视频,通过当时的监控视频显示,李某确实存在触摸头部、脸部的情况,另一个方位部位则因为视角问题看不清,但是却可以看出李某每次都有一个躲、回避的动作。 据此,公安机关结合案件整个经过,认定李某存在猥亵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告知李某处罚的依据后,李某一是辩解双方只是开玩笑;二是辩解他已经取得了小曹的谅解。 警方采取了李某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行政拘留5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碍于李某的特殊身份,警方不仅要通知李某的家属,还要通知李某的单位。 这个代价李某承受不起,他直接申请暂缓拘留后,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法庭上,李某除了之前的辩解,他还找了小曹为改了自己的口供,小曹辩解称李某经常来店里,和她确实很熟悉,当时只是开玩笑,也没有触摸自己的臀部,希望能够撤销对李某的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出具了小曹的之前的笔录,以及案发当时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能够与小曹的笔录相印证。 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判断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被侵害人小曹更改了口供,但不能直接就推定公安机关的处罚就存在问题。 日常实践中,许多违法人会在事后会以以各种手段找到被侵害人,诱导对方更改口供,如果案件事实一律以被侵害人口供为主,那就会有许多的不确定性,不符合案件的客观性。 小曹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签字按印的法律后果,她也没有诬陷李某的动机,而且监控视频与之前的笔录能够印证,所以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最后,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打着开玩笑的幌子,去侵犯她人的权益,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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