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一生无儿无女,父母亦已去世。去世前,老人明确表示将名下房产赠给外甥,不料遭到兄弟姐妹们的齐齐反对,称外甥贪图财产、心术不正,所以拒绝配合过户。为此,外甥一纸诉状将其他继承人告上法院,要求配合继承遗产。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朱大爷的一生是坎坷的一生。 1983年,朱大爷与吴大娘登记结婚。2005年11月14日,朱大爷与吴大娘协议离婚。然而,多年的爱情成亲情,离婚第4天后,两人又复婚。 本以为一次离婚的经历会让彼此更加珍惜,不料,2018年,两人再次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多年的恩恩怨怨,在离婚的那一刻都终止。因两人一生未育有子女,所以离婚协议并无抚养权纠纷。 离婚后,朱大爷便再未结婚,所以外甥、侄子女们经常隔三差五得到朱大爷家看望老人。 2022年年底,朱大爷被确诊为耳道癌,情况愈来愈严重。患病后,朱大爷立了一份遗嘱,表示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妹妹的儿子、儿媳,即:外甥高某、外甥媳王某。 2023年底,朱大爷因抢救无效死亡。 朱大爷去世后,高某为了表示接受遗产,便将遗嘱发送在家族群内。遗嘱的具体内容是:“我朱某某住房留给高某和王某。因为我生病期间,他们千方百计的想尽办法减少我的痛苦,和我自己生的儿子一模一样关心。我没法报答,所以决定房子留给他们。” 不料,朱大爷的弟弟妹妹们齐齐站出来指责高某,称高某心怀不轨,朱大爷订立《遗嘱》时年事已高,所以对其精神状况存疑。 可在高某看来,舅舅生病住院时,大家一个个地避之不及,唯恐麻烦到自己,只有自己和媳妇忙前跑后,还帮助舅舅完成了其回老家的意愿。如今舅舅驾鹤西去,大家又一个个跑出来争遗产,所以,真正心怀不轨的人究竟是谁?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首先,朱大爷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呢? 在司法实践中,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本案所立《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自书遗嘱,经鉴定该《遗嘱》落款处署期系朱大爷所写。 现在,朱大爷的弟弟妹妹们主张认为遗嘱非朱大爷所写,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 故此,法院认定案涉《遗嘱》系朱大爷所写。 其次,所立遗嘱是否是朱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呢? 本案中,朱大爷的弟弟妹妹们认为朱大爷订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佳,非其主观意愿提出。 法院认为,朱大爷生前虽患有耳道恶性肿瘤,但未曾有过精神类疾病的就诊记录、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或者宣告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朱大爷当时的精神状况,或者是否受到胁迫、欺诈等意思表示不自由或者不真实的情况。 但其未能提供,同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在朱大爷死亡后,高某、王某便微信联系并告知了朱大爷的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接受朱大爷所做的遗赠,符合法律规定的接受遗赠的法定期限。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高某、王某的主张。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上海,老人一生无儿无女,父母亦已去世。去世前,老人明确表示将名下房产赠给外甥,不
盼柳说评你好
2025-01-05 1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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