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中年男子带着年轻漂亮的女朋友,凌晨入住一家酒店后,迫不及待的在床上发生不

盼柳说评你好 2025-01-04 18:10:08

河北,一中年男子带着年轻漂亮的女朋友,凌晨入住一家酒店后,迫不及待的在床上发生不可描述的事情,可不料在这个过程中,男子意外听到卫生间传来动静,他和女朋友仔细查看以后,竟然发现卫生间内藏着一名年轻小伙,在偷窥二人...(来源:河北保定中院) 据悉,男子刘某是一名80后。当天凌晨,他因为琐事耽搁了许久之后,和女朋友入住酒店之时,已经是凌晨1点多钟。入住酒店之后,二人并未对房间进行任何的检查,而是直接相拥在一起... 二人发现卫生间藏的年轻小伙以后,片刻就冷静了下来,他们简单的穿好衣服以后,直接合力将小伙制服并且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过调查,这位年轻的小伙是酒店的服务生,才刚刚满20岁的他一时冲动,知道刘某会在入住酒店之后发生一些事情,就做出了如此冲动的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服务生系被现场查获,且有被侵害人的陈述,所以能够证明其违法的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警方对其予以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酒店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明知且放任的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所以警方只对服务生做出行政处罚,酒店未做处理。 刘某不服,认为自己和女友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酒店却安然无事,遂一纸诉状将酒店以及服务生告上法院,索要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用共计30000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刘某能够打赢官司吗? 本案中,刘某如果起诉酒店的话,那只能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刘某和女友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没有异议,服务生作为直接的侵权主体,承担责任也没有异议,有异议的主要是刘某是否因此产生了损失以及酒店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刘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精神遭受到了严重损害,所以只能按照大众一般人的认知来综合判断。 酒店是否存在过错方面,主要是因为酒店属于公共场所,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本案则属于第三人侵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酒店方面认为,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服务生已经下班,不受酒店的管理,服务生也并非通过房卡进入,而是刘某和女友在刷卡以后,又临时出去但并关禁房门,所以才让刘某有了可乘之机,故酒店不存在过错。 刘某则认为,服务生作为酒店的员工,虽然当时已经下班,但享有天然的便利条件,酒店存在对员工管理不当的问题,才酿成了这样的悲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刘某未提交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但按照正常人的认知来看,发生此事足以对他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所以对刘某的诉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决服务生赔偿刘某5000元,至于酒店并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本案例提醒我们,外出入住酒店时,一定要格外注意个人的隐私问题。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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