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自己的钱,还这么辛酸。7年以前,一男子借给朋友10000元钱,可不料却成了“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男子厚着脸皮整整要了7年,对方终于归还了10000元钱,但却连一句感谢都没有,甚至还冷眼相待,成为了仇人。
(来源:小政视频)
据悉,2017年的时候,男子李某突然收到了老朋友王某发来的借款信息,对方言辞恳切,直言自己遇到了困难,希望李某能够出手帮帮他。
李某也是个耿直的人,他想着个出门在外谁都有难的时候,就伸出手帮了对方一把,给王某借了10000元钱。
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李某是这么想的,但王某却不这样认为。约定还款的时间到了以后,王某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起来。
刚开始,李某天真的认为王某确实有困难,也就全部给予了理解,但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他渐渐的发现,王某根本不是没钱,而是有钱不给他还。
事情到了这里,王某开始有意的疏远李某、不接电话、不联系,甚至到了最后,言语中都是对李某的冷嘲热讽。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李某顶着巨大的压力、厚着脸皮,一趟一趟的往王某家中跑…
终于,在他坚持不懈的努力下,王某同意归还他10000元钱,但却让他上门自己来找。
李某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明明可以微信转账,为什么非得上门去找?但为了要钱,他还是不得不去…
李某的钱是要到了,但在去王某的家中,王某却随手将钱一扔,没有任何过多的语言,连杯水都没有给李某倒,两个人嫣然已经成为了仇人。
回想起七年前王某借钱的那一幕,李某不仅感慨万分,他将自己的经历分享到了网上,希望来自警示他人。
首先,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李某系无偿借钱给王某,双方之间也并未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但并不能影响二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也许双方之间并未准确约定还款时间,但10000元借了长达7年之久,按照任何人的理解都应当准确归还,王某这种拖欠着不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借贷合同的约定。
基于此,李某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法院会判决王某归还欠款,如果在法院判决以后,王某仍然拒不履行判决,那么也不用担心。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当然,由于本案中李某碍于情面且将钱要了回来,所以法院也不会随意介入民事纠纷的。
其次,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某如此对待热心帮助他的人,不仅是违背诚信原则那么简单,更是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不值得提倡。
更何况,王某如此的所作所为,不仅是损失李某这么一位朋友那么简单,更是会在所有的亲戚朋友之中留下恶名,实在是不值得。
最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现在却有许多人当起了老赖,对于老赖,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