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深夜,一辆遮挡牌照的长安牌面包车,在昏暗的街道上游荡,它的目标是一位独自骑行的年轻女性梁某某。当面包车与梁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在路口不期而遇时,面包车猛然加速,狠狠地撞向了无辜的梁某某,将她撞倒在地。随后,车上的男子刁立全将昏迷的梁某某抬上车,驶向了未知的黑暗。几天后,梁某某的尸体在遵化市的一处废弃矿井内被发现。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傍晚,西青区的街道上人来人往,车水马龙。梁某某像往常一样,骑着她的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
她哼着小曲,享受着这份难得的宁静与自由。然而,她并不知道,一双罪恶的眼睛已经盯上了她。
刁立全是一个沉迷于网络赌博无法自拔的男子,因为欠下了巨额债务,他走上了抢劫的邪路。
为了实施犯罪,他精心准备了绳子、口罩、机动车牌照套等作案工具,并驾驶着一辆遮挡牌照的长安牌面包车,在西青区寻找合适的下手目标。
2018年5月22日晚,刁立全认为终于找到了机会。当梁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出现在他的视线中时,他心中一阵狂喜。
他加速驶入非机动车道,用车的右前部狠狠地撞击了梁某某。梁某某被撞得飞了出去,重重地摔在地上,顿时昏迷不醒。
刁立全见状,迅速下车,将昏迷的梁某某抬上了面包车。他戴上口罩,掩盖住自己的真面目,然后驾车逃离了现场。一路上,他心中充满了恐惧和不安,但他知道,现在已经没有回头路了。
当车行驶至西青区某桥的南侧土路时,刁立全停下了车。他看着昏迷中的梁某某,心中涌起了一股邪恶的念头。
他强行对梁某某实施了强奸,完全不顾及她的感受和尊严。事后,他望着梁某某那无助的脸庞,心中竟然没有一丝愧疚和怜悯。
为了灭口,刁立全决定杀死梁某某。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绳索,狠狠地勒住了梁某某的颈部。
梁某某在痛苦中挣扎了几下,最终因遭钝性暴力作用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刁立全看着梁某某渐渐失去生机的身体,心中竟然感到了一丝解脱。
作案后,刁立全驾车潜逃至遵化市某村附近。他将梁某某的尸体和衣物抛弃在后山一处废弃矿井内,企图掩盖自己的罪行。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很快就通过线索锁定了他,并将他绳之以法。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刁立全所犯的抢劫罪:
刁立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梁某某的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且,他的抢劫行为导致了梁某某的死亡,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因此,他的抢劫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2,刁立全所犯的强奸罪:
刁立全违背梁某某的意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而且,他的强奸行为发生在抢劫行为之后,属于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强奸妇女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梁某某的性自主权,还严重损害了她的身心健康。因此,刁立全的强奸罪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3,刁立全所犯的故意杀人罪:
刁立全为了灭口,持事先准备的绳索猛勒梁某某颈部,导致她因遭钝性暴力作用致大失血合并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因此,他的故意杀人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最严厉惩罚。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刁立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他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
他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法院决定对刁立全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抢劫罪和强奸罪,法院也分别判处了他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的刑罚,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刁立全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