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女子发现丈夫与陌生女子在车内亲热,气得冲上车将陌生女子打了一顿

小鲨看法 2025-01-04 06:38:32

内蒙古,呼和浩特。女子发现丈夫与陌生女子在车内亲热,气得冲上车将陌生女子打了一顿,然后趁丈夫上厕所,开车准备带着陌生女子离开。谁知陌生女子直接打开车门跳了下去,摔致轻伤一级。后陌生女子报警求助,警方认定女子涉嫌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但缓刑2年,还要赔偿陌生女子8万元损失。女子提起上诉,认为陌生女子跳车摔伤与自己无关,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案例来源: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芸(化名)和丈夫老刘已婚多年,可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刘芸发现老刘在夫妻性生活上越来越力不从心,怀疑老刘有了外遇。

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还真被刘芸找到了破绽,她通过老刘的手机定位,发现他之前之所以晚回来,原来是去了一个商场附近,一待就要待到凌晨,有时候还谎称在加班。

事发当晚11点,刘芸发现老刘还未回家,于是通过手机定位找到了老刘常去的商场,但此时商场已经停业,老刘会在哪呢?

刘芸看了看地图定位,随即找到了一条小道,而老刘的车就停在那,车内有灯光,老刘正和女子王某在亲热。

刘芸看到后非常生气,她冲了过去拉开车门,一边骂着老刘,手上对着王某不断撕扯。

老刘见王某受欺负,立即将刘芸拽下车,二人就在车旁大吵了起来。期间,老刘掏出一根烟,然后去了趟厕所。

刘芸怒视着王某,越看越生气,随后她直接拉开车门启动了车辆,准备带着王某离开。王某不知道刘芸要带自己去哪,但她感觉到了危险,于是不顾车辆正在行驶,打开车门就跳了下去。

刘芸发现王某跳车后,立即踩了刹车,当她下车查看王某的情况时,发现王某已经昏了过去,于是她立即叫了救护车。后经鉴定,王某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一级。

王某的表弟得知此事后报了警,民警经过调查,认为刘芸明知王某说要跳车,但她却不减速,反而加速行驶,最终致王某轻伤一级,该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后警方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对刘芸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刘芸在带着王某离开后,王某多次要求刘芸停车,自己要下车,可刘芸非但没有停车,反而将油门踩到底,导致超速行驶。

王某因为害怕,让刘芸立即停车,否则就跳下去,但刘芸却表示要跳就跳,最终王某跳下了车,摔致轻伤一级。

检察院认为,刘芸应当预见到王某会跳车,却对她的行为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所以刘芸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可了警方调查的事实,也同意了检察院的观点,判决刘芸构成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附带民事赔偿8万元。

刘芸不服,她认为王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跳车的风险,可她却放任自己的行为,结果导致自己摔成轻伤一级,这是王某自己的过错所致。

王某也不服,她认为刘芸的主观恶性极大,但一审法院却只判了她有期徒刑1年而且还缓刑2年,等于是不用坐牢,这样刑罚太轻了。

另外,王某还认为刘芸只赔偿自己8万元太少了。

因此,刘芸和王某均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第一,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是否太轻?

第二,一审法院判决刘芸赔偿王某是否太少?

首先,就刑事部分而言,刘芸在明知王某有跳车的念头后,并没有选择立即停车,而是继续加速行驶,其主观上具有放任王某跳车的故意。

根据行车记录仪可以得知,当王某打开了车门后,还询问刘芸是否停车,但刘芸并未停车。王某因为感到害怕而选择跳车,属于人的正常反应。

后经鉴定,王某因跳车受伤,伤情等级达到了轻伤一级。

因此,刘芸的行为的确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其次,就附带民事部分而言,王某明知老刘已婚,却插足老刘与刘芸的婚姻,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刘芸开车带着王某离开,正是因为这个原因。

也就是说,王某的受伤与其插足老刘与刘芸的婚姻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王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王某自担20%的责任,裁量适当。

不过,在王某受伤住院期间,老刘垫付了1万元的医药费,这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在判决刘芸作出赔偿时应予以扣除。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刘芸应当赔偿王某7万余元,刑事部分予以维持。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4
小鲨看法

小鲨看法

小鲨看法,分享社会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