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网上看到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医生王某青涉嫌参与买卖婴儿一案,在互联网上

晓云体育 2025-01-03 22:39:32

昨天晚上网上看到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医生王某青涉嫌参与买卖婴儿一案,在互联网上引起了一定的关注。 个别网友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了质疑。依我之见,如果王某青仅仅伪造了1份出生医学证明,则检察机关对王某青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伪造三本(张/个)以上,才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2024年7月18日7版登载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问题1的答疑针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伪造印章类犯罪明确指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但从实践来看,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情节才构成犯罪。主要考虑:一是妥当界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二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二条对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设置了‘三本以上’的入罪门槛。基于此,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入罪标准之前,可以参考法释〔2007〕11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三本(张/个)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所涉罪名的基本入罪门槛。” 依照最高院的该释义,如王某青仅仅伪造了1份国家机关证件,不应认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亦持同样的观点。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晋刑终60号刑事判决书在评判被告人李家祥、李虎狮伪造了一张假离婚证申请贷款之行为时指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二条即“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之人的行为主观恶性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由此可见,山西省高院对于伪造一份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也认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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