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一名男子骑摩托带着朋友路过某公司门口,一只流浪狗窜出将车子绊倒。两人摔伤,事后男子将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这一天晚上,徐麟和朋友潘晓东从外面回来,徐麟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带着潘晓东,两人有说有笑,眼看着就要到家了,意外就这样发生了。
当徐麟的摩托车路过一家公司门口时,突然从大门里窜出一只狗,飞快地冲向路中间。徐麟没有防备,来不及躲闪狗,只能被狗撞得直接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
虽然当时的车速并不是很快,但是徐麟和潘晓东摔得都不轻,两人被压在摩托车下面动弹不得,大声呼喊以后,路人才将两人从车下拉出来。
徐麟和潘晓东入院治疗了一番,花了不小的一笔钱。徐麟在郁闷之际,突然想起了一件事,那只狗既然是从那个公司跑出来的,应该就是公司的狗。那么,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徐麟出院以后,就找到该公司,要求承担狗撞倒他们车辆的责任。不过公司公司却表示,那只狗并不是他们单位养的,而是一只流浪狗,因此跟单位没有关系。
潘晓东有些泄气,既然是流浪狗,那就有些难了,毕竟没有主人,也不会有人为此负责任,只能算他们倒霉了。
但是徐麟不这么认为,他觉得如果是单纯的流浪狗,肯定不会敢跑到公司里面去,狗之所以经常跑到公司里,肯定是因为有人给它定时定点地投喂。
于是,徐麟不动声色地悄悄去打听了一番,这才得知了一个不为人知的消息。原来,公司里果然有人一直在喂那只流浪狗,这也是流浪狗会大摇大摆出入公司大门的原因。
这个投喂流浪狗的员工就是王磊。王磊心地善良,自从他到公司入职以后,就经常看到公司周围有好几只流浪狗出没。
由于流浪狗经常饥一顿饱一顿,所以它们都非常瘦弱胆小,王磊非常富有同情心,看到流浪狗生存艰难,他时常偷偷将自己没吃完的饭食投喂给那些流浪狗。
时间一长,那些流浪狗都开始认识王磊,每一次看到他总是摇头摆尾地迎接他。如果他到点了还没出现,甚至有的狗还会跑到公司里寻找王磊。
刚开始,公司的其他人对此都有些嫌弃,会驱赶狗,不过看这些流浪狗倒也没什么攻击性,也就不再赶走它们。
徐麟骑摩托车经过公司门口时,这些流浪狗中的一只狗正好吃完王磊投喂的食物,从大门里面前溜达出来,这才撞到了他的摩托车。
徐麟得知这一切以后,找到王磊想要讨要一个说法,可是王磊认为徐麟找自己索赔毫无道理,他又不是流浪狗的主人。
王磊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好意给了这些流浪狗一些吃的,自己也没有长期养它们,因此他是不需要为狗的行为买单的。
在多次没有要到说法后,徐麟直接和潘晓东一同将王磊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和潘晓东的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
那么,法院对于王磊投喂流浪狗,流浪狗又绊倒徐麟的摩托车一事,又是怎么判的呢?
1、徐麟辩称,如果不是王磊长期投喂这些流浪狗,那么这些狗就不会从该公司大门里出没,那么在他骑摩托路过大门口时,也就不会有流浪狗冲出来绊倒他的摩托车。
因此徐麟认为王磊定时投食和他的摩托车被撞倒之间存在关系,王磊应当要承担责任。
2、王磊则辩称,自己并没有恶意,他投喂这些流浪狗,也是看它们没有吃的实在可怜,并且没有认领这些流浪狗,也不算。是它们的主人,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3、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王磊的主观意识并没有想要通过投喂流浪狗造成徐麟的摩托车摔倒,但是流浪狗确实因为他的投喂而增加了在公司出没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民法典可以看出,当动物造成他人出现损害时,并不是动物管理人才需要承担责任,只要是饲养过该动物的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王磊虽然不是这些流浪狗的管理人,但是这么长时间一直定时投喂这些流浪狗,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饲养人。因此,在流浪狗侵害他人权益时,王磊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磊投喂流浪狗,从出法点来说是一种善意行为,只是没有处理好具体的喂养细节。因此,徐麟和潘晓东也应当要谅解王磊。
在调解下,徐麟和潘晓东也表示能理解王磊,双方达成了和解,王磊赔偿徐麟3.3万元,赔偿潘晓东2.7万元。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