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钟点工在交班后去上厕所途中不慎摔倒受伤,腰部受损严重,构成十级伤残。钟点

天狼看法 2025-01-03 14:48:27

上海,一钟点工在交班后去上厕所途中不慎摔倒受伤,腰部受损严重,构成十级伤残。钟点工认为之所以摔伤是因为食堂地面太滑所致,所以要求食堂负责人赔偿21万元。然而食堂承包者对此表示异议,认为钟点工并非在食堂内部的厕所摔倒,索赔没有依据,故拒绝赔偿。法院判了!

(来源:上海宝山法院)

李女士是某学校食堂的一名钟点工。事发当天中午,李女士在负责售卖完餐食,又将工位打扫干净后准备下班回家。

在回家之前,李女士突然想上厕所,而食堂内部的厕所正在维修,所以李女士决定前往食堂外侧的走廊尽头去上个厕所。

然而她在上厕所的途中不慎摔了一跤,而且还摔得不轻,后经诊断是腰部受到了严重扭伤,构成十级伤残,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李女士认为,自己的摔伤是因为走廊内的地面太过湿滑所致,应该是保洁员没有处理干净,所以食堂应该负责,于是将食堂负责人告上法院,索赔20万元。

可负责人认为:

1、食堂外侧的走廊并非食堂承包的范围。

2、李女士没证据证明走廊湿滑,也有可能是李女士着急上厕所走太快所致。

3、事发时李女士已经完成工作并换下了工作服,已经处于下班状态。

综上,李女士因为自己的行为受伤,应当自担责任。

1、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李女士的情况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而劳务关系一般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李女士她只是为食堂提供钟点工服务,结束后还有自己的工作要做,所以双方之间无法形成劳动关系,亦无法适用工伤认定。

2、食堂是否要承担李女士的损失?

李女士作为钟点工,与食堂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李女士如果是在工作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是可以要求食堂承担责任的。

现在李女士与食堂的争议焦点是,食堂外侧的走廊算不算食堂负责范围?李女士是不是在工作期间摔伤?

对于范围的问题。法院认为食堂负责人既然承包了整个食堂,而食堂外侧的走廊与食堂是相连的整体,应当视为一个整体。

况且,食堂内部的厕所正在维修,所有员工、钟点工都不得不去食堂外侧上厕所,所以从实际角度来看,食堂外侧走廊的厕所也应该包含在内。

对于工作期间的问题。法院认为,李女士是钟点工有固定的下班时间,但事发当时还没有到下班的时间点,李女士只是脱下工作服去上个厕所,而上厕所属于人的正常需求,所以李女士当时仍在上班期间。

综上,法院认为李女士是在为食堂提供劳务时不慎摔伤,食堂负责人应当担责。

但是鉴于李女士走路时急急忙忙,未能观察路面情况导致摔伤,其自身亦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有食堂负责人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余万元。

食堂负责人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对食堂负责人以及李女士进行了调解,最终食堂负责人同意并支付了10余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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