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鹿邑发生了一起纠纷。朱某,一个已有70岁老伴和多个子女的退休老人,与村里53岁的王某长期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一天,朱某在王某家中与其亲热时突然脸色苍白,昏迷不醒。王某见状,立刻用朱某的手机通知了他的家人,并让自己的女儿孙某拨打120。然而,当孙某到场发现朱某没有动静后,她直接离开了。不久后,朱某的二女儿和女婿也到了,此时120也刚好赶到,但医护人员确认朱某已经死亡,推断死因为猝死。
朱某的家人对死因存疑并报了警,但又不同意进行尸检。警方调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家属对此无异议。但因为朱某是在王某家中死亡的,家属要求王某给个说法。在村干部的协调下,朱某的二儿子、三女儿与王某签订了调解协议,王某出于人道主义赔偿了1.2万元,家属则承诺不再追究王某的任何责任。
然而,事后家属反悔了,他们声称王某在发现朱某不适时没有及时拨打120或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导致朱某死亡,于是将王某告上法庭,索赔49万元。
虽然王某与朱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但这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在法律上,除非有特定的关系(如夫妻关系、监护关系等),否则一个人没有义务去救助另一个处于危险中的人。因此,王某在发现朱某不适时,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立即拨打120或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其次,朱某的家属与王某在村干部的协调下签订了调解协议,这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协议内容,王某已经支付了1.2万元的赔偿,家属也承诺不再追究王某的任何责任。因此,家属在事后反悔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可能违反了调解协议的约定。
家属声称王某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导致朱某死亡,但这一说法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首先,没有证据表明王某在发现朱某不适时有过拖延或不当行为;其次,朱某的死亡原因是猝死,这通常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是否及时救助无直接关联。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家属的诉讼请求可能难以得到支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关系、调解协议的效力、证据是否充分等因素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