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男子出门办事没找到停车位,临时将车辆停在路边。没想到,被执勤交警以“违

天狼看法 2025-01-02 20:58:36

广西南宁,男子出门办事没找到停车位,临时将车辆停在路边。没想到,被执勤交警以“违法停车”为由,对男子做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男子不服,坚称自己没有违法停车,认为交警程序违法,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法院经过2次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4年前,男子梁某驾驶机动车出门办事,因为地处闹市区,梁某转悠了好几圈,依旧没有找到停车位。 梁某知道随便停车不仅显得没有素质,而且还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想到自己很快就能办好事情,于是便将车辆靠右停在道路上。 没想到,等梁某办完事出来后,正好遇到交警正在贴罚单,而梁某也因为“违法停车”,被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梁某再三表示,自己就是临时停车而已,希望交警能够通融一下。 没想到,执勤交警却油盐不进,当场就对梁某做出了交通处罚决定。 被罚款之后,梁某越想越生气,竟突然想到,交警对自己的处罚好像存在“瑕疵”,于是便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执勤交警以“违法停车”为由,对梁某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可是在处罚书上,并没有执勤民警的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可罚款20到200元,违章停车是不扣分的。

本案中,交警队提交的两张现场的照片,一张为梁某在道路右侧停车的照片,一张为禁停标志的照片,两张照片并不存在关联性。

综上,梁某认为交警队做出的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该撤销处罚。

交警队辩称:

事发时,梁某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被执勤交警拍照取证,并对其做出了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梁某违法停车,故交警支队作出的交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并无不当。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交警队对梁某做出的处罚,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时查明,申请人梁钢在已设置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临时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故法院认为,交警支队对梁某的违法停车行为处以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亦在法定幅度内。故交警支队作出的交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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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真 是  我

真 是 我

4
2025-01-02 21:48

不长记性,该罚,一定要顶格。

用户80xxx01

用户80xxx01

4
2025-01-05 01:05

现在违停不扣分

7.14 回复 01-05 04:06
广东不扣分吗??

巧克力

巧克力

3
2025-01-05 01:26

你说临时停就临时停啊!谁知道你停了多久。

天狼看法

天狼看法

深思细品,都是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