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孙某星与林某龙因电话口角升级至肢体冲突,最终酿成悲剧。孙某星持刀捅刺林

重瓦下庆 2025-01-02 14:03:35

广东惠州,孙某星与林某龙因电话口角升级至肢体冲突,最终酿成悲剧。孙某星持刀捅刺林某龙致其死亡,随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孙某星虽称有防卫情节并请求轻判,但法院最终维持了无期徒刑的判决。

(来源:裁判文书网)

夏天的夜晚,总是带着一丝闷热和躁动。2023年7月28日晚,孙某星和李某煌在一公寓房内喝酒聊天,享受着难得的闲暇时光。

孙某星是个性格豪爽、喜欢交朋友的人。酒过三巡,他心血来潮,打电话邀请好友黄某一起来喝酒。

然而,电话那头传来的却是一个陌生而的声音,那是黄某的朋友,林某龙。林某龙在接过电话后,与孙某星发生了激烈的口角,甚至要求孙某星道歉。

孙某星被林某龙的嚣张激怒了,他挂断电话后,越想越气。这时,黄某恰好来到公寓楼下,孙某星便拿了一把水果刀藏于裤子口袋内,跟着黄某和李某煌下楼,打算与林某龙当面理论。

当林某龙见到孙某星时,酒精和怒气让他失去了理智。他上前一脚踢向孙某星,企图用暴力来解决问题。然而,孙某星并没有被林某龙的暴力行为吓倒,反而掏出水果刀,狠狠地捅向了林某龙。

林某龙受伤倒地,孙某星见状,心中涌起一股莫名的恐惧和后悔。他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主动报了警,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

公安人员很快赶到了现场,将孙某星带走调查。而林某龙则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遗憾的是,由于伤势过重,他最终抢救无效离世。

林某龙的离世给家人带来了无尽的悲痛,他们指责孙某星的残忍和无情,要求法律严惩凶手。

而孙某星则陷入了深深的悔恨和自责之中。他明白自己的行为给林某龙的家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和痛苦。他后悔当初的冲动和暴力行为,但一切都已无法挽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星的家属积极赔偿了林某龙家属七万元的经济损失,希望能得到对方的谅解。然而,林某龙的家属却表示,无论赔偿多少,都无法弥补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和悲伤。

法庭上,孙某星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辩护意见。他们认为,林某龙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因为他先对孙某星采取了暴力行为。

此外,孙某星在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属于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孙某星是初犯,其伤害行为具有防卫和偶发性,主观恶性小,请求法院改判有期徒刑。

然而,面对铁证如山和法律的公正裁决,孙某星的辩护意见并未得到法院的采纳。

法院认为,孙某星持刀捅刺林某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危害性大。虽然孙某星有自首情节和赔偿行为,但这些并不能改变其犯罪的事实和性质。

@芹姐说法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孙某星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孙某星持刀捅刺林某龙,导致其死亡。孙某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林某龙身体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却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

客观上,孙某星的行为导致了林某龙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孙某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于致人死亡的情节。

2,关于孙某星的量刑问题:

在本案中,孙某星虽然具有自首情节和赔偿行为,但这些并不能成为减轻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然而,在本案中,孙某星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性大,即使具有自首情节,也不能因此减轻其刑事责任。

此外,孙某星及其辩护人提出孙某星的行为具有防卫和偶发性,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也未能得到法院的采纳。

法院认为,孙某星事先带刀具与林某龙见面,并在林某龙停止伤害行为后,仍然持刀冲向林某龙并捅刺了他,主动伤害林某龙,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在量刑时,法院还考虑了林某龙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虽然林某龙先对孙某星采取了暴力行为,但这并不能成为减轻孙某星刑事责任的理由。

因为孙某星在面对林某龙的暴力行为时,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报复。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孙某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扣押了作案工具水果刀。

孙某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综合以上因素,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驳回了孙某星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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