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福建。女子为了让男友离婚,找到原配摊牌,许诺只要她离婚就给200万离婚补偿,并当场转去120万。一年半过去男友仍未离婚,女子一怒之下起诉男友和原配,要求他们还钱。
(案例来源:大参考)
女子石某是福建石狮人,年轻貌美的她原本可以有个很好的未来,可是她却爱上了已婚男子韩某。
韩某成熟多金,为人又十分大方,虽然韩某已经结婚了,但石某仍旧陷了进去,心甘情愿做了韩某的情人。
韩某对年轻漂亮又温柔体贴善解人意的石某非常宠爱,不仅给她买各种礼物,还经常给她钱。为了笼络住石某,韩某还说和妻子没有感情,想要和她离婚。
石某渐渐心存幻想,想要和韩某成为合法夫妻,可是韩某答应的离婚却迟迟没有兑现。
石某心急之下,想出了携子上位这一招。十月怀胎,石某果真生下了一个男孩,石某大喜,可是韩某离婚一事仍旧没有结果。
心急之下,石某直接找到了韩某的原配妻子杨女士摊牌,说出了自己和韩某的关系,并坦白二人已经生子一事。
石某告诉杨女士,韩某已经和她没感情了,不被爱的才是第三者,如果杨女士痛快离婚,她可以给杨女士200万元的离婚补偿。
杨女士非常愤怒,说出:“要我离婚可以,现在就给钱!”石某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当场转给了杨女士120万元,杨女士答应会和韩某离婚。
然而,转眼就是一年半过去了,韩某仍旧没能和杨女士离婚。
石某非法生气,还因此事和韩某吵了架,韩某一怒之下对石某说了重话。
石某认为自己被韩某和杨女士夫妻俩耍了,一气之下竟然起诉了杨女士和韩某,以杨女士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他们返还120万及逾期产生的利息。
庭审时,石某提出:
1、此前她和杨女士达成口头合同,二人约定,只要杨女士离婚她就会给她200万元。杨女士答应后,她当场转给韩女士120万,并约定二人离婚后支付剩余的80万元。
2、她和杨女士之间的合同成立,她已经按照约定付了钱,杨女士就应该在约定期限内和石某离婚。现在杨女士未离婚,属于合同违约,应该返还她支付的120万元和因逾期产生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
1、石某和杨女士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当基于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愿,而非通过第三方的金钱交易来实现。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破坏他人婚姻为目的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的合同应当是基于合法的目的和合法的交易内容,石某支付120万给韩某的原配杨女士,试图促使其离婚,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二人之间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经查明,韩某和原配杨女士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正处于离婚冷静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条件。
3、韩某和石某交往期间,向石某的净支付金额就有600多万元。这些转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杨女士同意,侵犯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
最终,一审认为石某的请求没有根据,于理不合,无法可依,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石某在和韩某维持婚外情关系期间,韩某仅转账就给石某转去了600多万,这些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获取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石某保持情人关系,这本身是对婚姻忠诚义务的违背,韩某的行为破坏了婚姻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并且,韩某向石某净支付金额达到600多万元,这些款项若是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取得,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韩某未经其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
杨女士作为韩某的法定妻子,有权起诉韩某和石某,要求追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综上所述,石某试图通过支付分手费来达到让韩某离婚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韩某在婚姻中的不忠行为同样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若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而杨女士虽然接受了石某的款项,但由于这种约定的非法性,也无需返还。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