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夫妻俩手里有余钱就想着多买一套房,可由于限购政策,他们无法得到购房名额,为了能够买房,夫妻俩协商后决定假离婚,等到买了房子后再复婚。后来房子买到后丈夫要求复婚,可妻子迟迟不愿意。丈夫感觉自己上当了,当初签订的协议丈夫不但每月负担5000元抚养费,还要一次性向女方支付50万现金,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协议无效。
(来源:环球网)
卢红梅正吃着晚饭,突然叹了一口气:真的好想再买一套房,可惜没有指标。
丈夫徐州附和着:是啊,手里有钱买一套房等着升值也是不错的,但限购令一出来,没有办法。
俩人没有再说什么,安静地吃着饭。
吃完了饭,卢红梅和徐州就外出散步了。期间,卢红梅几次看了看丈夫欲言又止。
俩人来到比较安静的路段,卢红梅才开口说话。
“老公,您是不是也想买一套房,我突然想到了一个办法,可以得一个买房指标。”
卢红梅的话一出,徐州有点激动:是真的吗?什么办法,你赶紧说出来。
看着丈夫这么激动,卢红梅觉得丈夫买房的欲望还挺强的,想着他应该会赞同这个办法,于是卢红梅就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丈夫。
听到妻子要用假离婚的办法得一个买房指标,徐州是有点抗拒的,觉得这个办法不可行。
卢红梅知道丈夫并不是坚决反对,说明是还有回旋的余地,于是就一直劝说丈夫,表示买到房后俩人就复婚,又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还说也有其他人这么做。
徐州知道,他身边的朋友就有这么干得,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在妻子的多次劝说下,俩人在2018年签订了协议办理了离婚。
俩人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两人的女儿由妻子卢红梅抚养,而徐州每月需支付5千元的抚养费,除此以外,徐州还需一次性向卢红梅支付50万元的现金。
徐州对这协议并没有异议,因为他相信妻子,等房子买到后俩人就会复婚。
估计徐州也是很想买房,没有考虑到根本就没有假离婚一说,也没有考虑到卢红梅是否不愿意复婚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完成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并没有假离婚一说。
而徐州和卢红梅所谓的假离婚后,徐州要求卢红梅复婚,也必须要得到她的同意,只要卢红梅不愿意,徐州不能强迫其复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这意味着复婚必须是双方完全出于自愿,不存在任何强迫或欺诈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因此卢红梅不愿意复婚,徐州也毫无办法。
起初,俩人办理离婚后还住在一起,感情还和之前一样好,可一段时间后,卢红梅说怕查出俩人是假离婚,就提议和女儿搬出去住。
徐州没有多想,同意了卢红梅的想法。
很快,因为俩人离婚,卢红梅申请了一个购房指标,没有多久就买了一套房。
房子买到了,徐州想着俩人应该复婚了,可向卢红梅提出复婚要求后,卢红梅多次以各种理由推托。
后来,卢红梅直接表明了不想复婚的想法徐州感觉到了欺骗。
既然卢红梅不愿意复婚,徐州认为当初的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康离婚协议书无效。
既然徐州认为当初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非其本人意愿,就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第一款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徐州提供了和卢红梅俩人的聊天,也表明了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双方婚姻生活正常。
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徐州和卢红梅确实是为了买房才签订的离婚协议,而且离婚一段时间后并未履行协议中的约定内容,确认了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扶养以及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徐州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徐州和卢红梅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其中之一的条件是要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而徐州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是为了假离婚而签订的,而且这份协议离婚后并没有真正履行,也并非徐州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扶养以及财产分割这部分内容无效。
千万不要为了达到某个目的而做出所谓的假离婚行为,其实根本没有假离婚一说,即使承诺后达到目的后复婚,这约定事后并不一定双方都会履行,假离婚很有可能是某一方早有预谋。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用户10xxx83
我就假离婚,房都给老婆了,但我不复,很烦她,很想一个人走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