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男子在朋友的宅基地上盖了房,长期住,后来,房子遇拆迁,745万补偿款发

天狼看法 2025-01-01 21:08:00

福建厦门,男子在朋友的宅基地上盖了房,长期住,后来,房子遇拆迁,745万补偿款发到朋友名下,朋友扣掉60万基建费,说好再给男子402万,不料,朋友给男子202万后,再不给了,男子发现朋友妻子把一套房送给了她弟弟,认为她故意转移财产,又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来源:新福建)

方立和纪枫是同村的,也是好朋友,彼此关系比较要好。

之前,纪枫拿出一笔钱,在方立名下的宅基地上盖了一座房子,房子盖好后,宽敞明亮,一家人高高兴兴的搬了进去。

不过,因为宅基地是方立的,这座房子只能登记在方立的名下。

此后,纪枫长期使用该房屋,一直相安无事。

然而,谁也没想到房子居然遇到了拆迁,而且,还没少补。

而后,745万余元拆迁补偿款,被发到了方立的名下。

一下子收到这么多钱,可把方立高兴坏了,他做梦都没想到会有这种好运。

都说财大动人心,这700多万拆迁补偿款可是一笔巨款。

纪枫发现745万多都打在方立账户里去了,也眼红了,心里瞬间不平衡起来。

纪枫找方立商量这笔钱该怎么分,很快,两人因为补偿款如何分配,发生了争执。

方立觉得宅基地是自己的,当然应该分一部分钱,如果,自己不让纪枫在宅基地盖房,他也不可能得到拆迁补偿款。

但是,纪枫觉得房子是他出钱盖的,也长期使用着,如果没有这套房子,他方立怎么可能得到这么多拆迁款。

两人闹的不可开交,曾经的朋友为了钱也反目了。

最后的调解结果是,方立同意扣除60万元基建费用后,再给纪枫402万元,二人还签了调解协议。

不曾想,方立只给了纪枫202万,可能是心疼了,谁拿出去这么多钱都会舍不得,于是,剩下的那200万一直拖着不给。

纪枫找方立要了好几次,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只好把方立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的200万元拆迁补偿款。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纪枫和方立之间虽然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根据事实,也就是纪枫出钱在方立名下宅基地建房并长期使用,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在二人因为拆迁补偿款发生纠纷后,经调解,达成了协议,方立同意向纪枫支付402万拆迁补偿款,双方也签字确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方立在支付纪枫202万元之后,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继续履行,那剩余200万并未支付,构成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方立和妻子需共同支付纪枫200万元拆迁补偿款。

然而,法院判决后,方立和妻子李雪一直没有给纪枫这笔钱,还是继续拖着。

纪枫非常无奈,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想到,法院发现方立和李雪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

纪枫对这个结果难以接受,他认为对方不可能没有钱。

他又多方打听,发现在打这个官司的期间,李雪把一套商品房赠与了自己的弟弟,还办理了过户手续。

纪枫一下子全明白了,李雪这不就是故意转移财产么,不就是不想还钱嘛。

于是,纪枫再次告上法院,要求李雪撤销赠与弟弟房子的合同。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李雪明知道自己还欠纪枫200万没还,却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商品房无偿赠与弟弟,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李雪这一行为,明显影响了纪枫的债权实现。

首先,纪枫对方立、李雪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也就是200万拆迁补偿。

其次,李雪无偿将一套商品房赠与弟弟,并过户,该行为对纪枫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

最后,李雪在知道欠着200万债务时,还把房子送人,有主观恶意。

因此,纪枫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李雪撤销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法院认为,李雪恶意逃避债务,欠着别人的钱,还把自己的财产送人,这就是不想还钱。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李雪和弟弟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并要求李雪和其弟弟,将房产变更登记到李雪名下。

法院判决后,纪枫可以等李雪和其弟办完房产变更登记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钱了。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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