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退休制暂行办法。 2025年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

刘润东说社会 2025-01-01 16:47:27

弹性退休制暂行办法。 2025年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 弹性退休年龄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 - 弹性提前退休办理: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 弹性延迟退休办理: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 基本养老金领取: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 - 其他规定: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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