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住女友房子,搬家前主动要求给女友4000元房租,谁知俩人同居5年,男子没给过一分钱,女子也没有张口要过钱,之后俩人分手,女子要他搬走,还要他支付59个月房租共计23万,男子不给,女子告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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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和郑亮大吵了一架,起因是因为他们打算买房,但是写谁的名字,份额怎么分配,俩人说不到一块。
张梅气的火冒三丈,郑亮也是拔剑弩张,俩人互不相让。
回忆起相处期间的点点滴滴,5年的感情早已被消耗殆尽,买房子的争吵,成了压死骆驼最后一根稻草。
他们彼此冷静下来,感到俩人的性格并不合适,于是双方宣告分手,张梅要他搬出房子。
原来,2016年的时候,张梅和郑亮热恋,情到深处,只想天天都腻在一起。
张梅有一套房子,郑亮提出,想租住在里面,每个月支付张梅4000元租金。
随后,他就搬了进来,和张梅同居,此时此刻,俩人感情正好,张梅并没有计较什么。
可是自打入住进来,郑亮再不提租金之事,他半毛钱也没给过张梅。
张梅在5年期间,也许是情到浓处,也许是不好意思,她从未向郑亮提出要租金的事情。
同居期间,郑亮不断向张梅借钱,张梅虽然心里不爽,但是觉得俩人是恋人关系,并没有把这件事搁到心里。
一直到2021年,俩人开始商量着买房,谁知说不到一起,意见不和,俩人开始争吵,谁也不肯让步,这就是开头那一幕。
最后俩人闹掰,决定分手,张梅要他赶紧从自己的房子里搬走。
张梅计算了一下,郑亮在自己家里,一共住了59个月,按照当初他承诺的租金4000,至今已经积累到23万。
可是这时候的郑亮,时过境迁,他不认账,他说俩人是同居关系,不是租赁关系,何来房租一说?
可是张梅认为,既然当初你已经主动承诺要支付房租每月4000,那你就得兑现承诺。
郑亮拒绝,认为自己居间住期间,张梅从未索要过房租,为啥现在就要自己支付?
张梅气笑: 从没说不要租金,你住的时候一直问我借钱,我知道你给不出,我还怎么要?难道把你逼死不成?
郑亮恨得咬牙切齿,收拾好东西搬了出去。
可是他搬走之后,压根不提租金的事情,张梅几次三番问他索要,张亮坚决不肯支付。
张梅看索要无果,再也不肯和他多说,张梅一纸诉状把郑亮告上了法院,要求他支付59个月的租金,共计23万。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诉讼中,证据是法院认定事实、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张梅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与郑亮的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了双方就租金问题早已达成了约定。
而张亮认为,这不公平,他说张梅是故意激怒自己,要自己承认租赁房子这件事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虽然张梅和郑亮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郑亮搬入张梅的房子居住,且张梅接受了郑亮入住的行为,同时郑亮也承诺支付租金。
这就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即双方以实际行动表示了租赁合同的成立。
并且,法院经过调查,根据俩人的微信记录里,俩人曾经的谈话内容,认定俩人就租金问题已经达成了约定,
法院认为,张梅有权要求郑亮支付租金。
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梅的要求,
法院判决,郑亮支付张梅23万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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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