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女子在健身房锻炼完回到家,结果却接到了健身房的电话,对方称女子捡走了一块手表,可是女子却矢口否认,健身房多次联系后,女子就是不承认,反而认为自己被诬陷了,于是便找上媒体一起去健身房讨公道,没想到健身房负责人听到女子来的目的后却笑了。
事发当天,何女士在健身房锻炼,不远处一男子正拿着瑜伽垫在拉伸,所以,男子就把手表摘下来放在了瑜伽垫上,拉伸之后,男子就忘记了摘下来的手表,独自离开了。
不久,何女士走了过来,看到手表后将其捡了起来,随即就揣进了兜里离开了,当天,男子发现手表丢失后,就立即联系了健身房,健身房调取监控,发现是被何女士捡走了。
当健身房联系上何女士后,何女士却矢口否认,她表示自己捡的是钥匙链,当时就扔在了垃圾桶里,于是,健身房工作人员连夜翻遍了每一个垃圾桶,可是并没有发现这个手表。
于是,健身房工作人员再次联系上了何女士,可是,何女士依然不予承认,第二天的时候,何女士直接来到健身房,拿起了一个垃圾桶就走到前台,说手表就在垃圾桶里。
当即工作人员就翻了垃圾桶,果然从中找到了手表,但是,此时的手表后盖又莫名的消失了,工作人员要求何女士拿出后盖来,可是,何女士认为对方是在诬陷自己,手表自己根本没有拿。
为此,何女士专门找到了媒体,希望媒体帮着澄清一下,可是,健身房负责人见到媒体也是笑了,称调取了监控,看到在第二天早上,何女士来到健身房,将手表直接放在了垃圾桶中,然后拿着垃圾桶去了前台,监控看的很清楚。
此时,何女士挂不住面子了,表示在外国捡到东西都是自己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事件涉及到了民事责任方面的诸多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在这个案例中,何女士拾得了男子遗落在健身房的手表,这本就是他人的遗失物,她依法就有返还的义务,而不是像她这般先是矢口否认,后又做出一系列让人费解的行为。
再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何女士的行为很可能已经造成了手表后盖的丢失,即便她不承认是自己所为,但从整个事件的发展来看,她有着重大的嫌疑。如果最终证实后盖的丢失与她的不当行为有关,那么她就需要对这一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且,何女士声称“在外国捡到东西都是自己的”这种说法完全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我国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受到法律保障和倡导的行为准则。
所幸何女士是在健身房这样比较大的空间中捡到的手表,如果是在出租车上,那么,何女士的行为就会涉嫌盗窃罪,因为此时,虽然男子丢失了手表,但是保管权就自然的转移到出租车司机处,而由于是健身房这样比较大的空间,所以,手表的保管权就无法转移到健身房处,在这种情况下,何女士的行为并不会构成盗窃。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类似拾得遗失物的情况,这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去做正确的事。否则,像何女士这样,要面临法律上可能承担的责任,最后,告诫大家切不可因一时的贪念或者错误认知而做出违背法律和道德的事情。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