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抛弃了我,却找我要20万元养育费,凭什么?”安徽,一女孩刚出生时就被父母抛

沛山评生 2024-12-31 11:31:50

“你们抛弃了我,却找我要20万元养育费,凭什么?”安徽,一女孩刚出生时就被父母抛弃,后被养父母捡回家抚养长大。当女该事业有成,在城里为养父母买房时,亲生父母竟找上门来,要求她报10月怀胎的养育之恩,张口索要20万元,对此,女孩态度很明确,“报恩也是向养父母报,会让他们过得越来越好。至于亲生父母,靠边站!” (来源:热度新闻) 据女孩小丽(化名)表示,她是于1991年凌晨出生的,出生的当天凌晨就被自己的亲生父母遗弃在当地镇上的街上。 而现在姥姥偶然间发现了她,便将她抱给了现在的养父母进行抚养,从此,她便跟着养父母一起生活。 养父母对她精心呵护且关照备至,在她成长的过程中给予了很多的爱。 在她10岁那年,亲生父母经人介绍确认找到了她,本来要将其认下,但碍于家里穷,怕认下小丽后会增加他们的负担,亲生父母选择了不相认,再次选择抛弃了她。 就这样,小丽就在养父母家中成长长大,长大后的小丽,甚是懂得感恩。 经过自己的一番努力和打拼后,为了报答养父母的养育之恩,小丽花钱为养父母在城里置了房,还经常在工作之余看望二老,对他们嘘寒问暖。 岂料,亲生父母不知从何得到了该消息后,甚是嫉妒,竟找到小丽,要求她给予十月怀胎的20万元的“养育费”,他们明确表示,虽然没有将小丽养大成人,但十月怀胎同样算养育之恩,所以小丽必须要报恩。 而小丽也毫不相让,其表态,生是他们愿意生的,遗弃也是他们要遗弃的,让现在的养父母捡到自己,养父母就应该享受原本归属他们的待遇。 未来,自己还会努力,让养父母的生活越过越好。 至于亲生父母,请靠边站! 对此,网友议论纷纷,大多数人都支持女孩的做法,“生是一种本能,养育之恩才大于天!” “姑娘是明智的,自打亲生父母遗弃那一刻起,就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了,养父母含辛茹苦抚养她,要好好地孝顺养父母才是王道!” 也有网友认为,“就冲女孩的这份善良,如果经济条件可以,适当给她亲生父母3万-5万,当施舍了,没有必要那么抠。” 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小丽出生后即被亲生父母遗弃在镇上的街上,这种行为可能涉嫌遗弃罪。 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丽出生时显然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亲生父母将其遗弃在公共场所,情节恶劣的情况下可构成遗弃罪,依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由于事发当时系1991年,当时信息传播和社会监督机制相对有限,可能没有人发现小丽被遗弃的情况并及时报案。 也有可能是当时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对遗弃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即使发现了也可能未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而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但无论如何,小丽亲生父母的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小丽具有养育亲生父母的义务吗?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案中,小丽是在1991年出生后被收养,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收养法》实施之前。 而根据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也就是说,小丽同养父母已经形成了事实上被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 也即,小丽对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但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加以消除。 所以,亲生父母以十月怀胎为由向小丽索要20万元养育费更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已经放弃了作为父母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小丽对他们当然没有法定的支付“养育费”的义务。 总而言之,人心都是肉长的,切勿进行道德上的绑架,亲情本应建立在真心关爱与责任担当之上。 而像小丽亲生父母那样,先是遗弃,后又因嫉妒索要钱财,这就是典型的道德绑架。 还好小丽人间清醒,坚定地站在养父母这边,感恩养父母的养育之恩,用心去回馈他们。 为小丽点赞!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关注@贤哥说法 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 正版 法律常识全知道 法律知识案例大全 法律问题一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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