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异议期的合法吗?
趙荣先解决问题
2024-12-30 14:39:20
案例: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支付三日内劳动者未提出工资异议的不得再就工资主张权利”,当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工资未足额支付是,还能主张索赔吗?
律师解答:当然可以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辞职。
2)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劳动者对单位存在人身的依附性,经济上及组织上的从属性,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住工作,劳动者即便对单位侵犯包括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内的权利保持沉默不代表劳动者对单位行为的认可,也不代表劳动者放弃了工资请求权,更不能据此认定劳动者失去了后续主张的权利。
3)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谓工资异议期限制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劳动报酬系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该规定系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规定,该条款因违法无效。
综上,即便双方约定了工资异议期,即便劳动者未在异议期内对工资提出异议,也不能认为劳动者以沉默确认了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更不能因此剥夺劳动者向单位索要工资的权利。笔记灵感 法律知识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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