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正当防卫?天津一男子,因为拖欠员工工资,被员工告上法院以后,一直怀恨在心,直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2-30 07:30:48

不是正当防卫?天津一男子,因为拖欠员工工资,被员工告上法院以后,一直怀恨在心,直接来到员工家里报复对方,不料失手被员工家人捅伤身亡,法院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判处其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来源:潇湘晨报) 2022年的夏天,结婚多年的耿女士为了补贴家用,入职了王某所在的公司。 2021年,公司经营困难、入不敷出,开始出现了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员工在多次索要未果后,陆续从公司离职,耿女士也不例外。 从她离职的那刻起算,公司已经欠她了4万余元… 她不是圣人,也没有着无私奉献的精神,她想着只是如何靠微薄的工资养活自己的孩子,于是她在思虑再三之后,选择了劳动仲裁。 结果没有意外,王某需要全额支付拖欠耿女士的工资。按理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耿女士的做法没有一点问题,但王某却不高兴了。 他痛恨耿女士让他成为了被执行人,他威胁耿女士,要对她的孩子下手。 2022年8月21日,王某突兀的来到了耿女士的家里,耿女士感到害怕,但好在她的哥哥耿某在家中。 协商的过程很不愉快,耿某动手打了王某以后,又在撕扯中使用刀具捅伤了王某,虽然二人第一时间报警,但王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体现了正当防卫的三个条款,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 也就是说,如果认定王某存在威胁耿女士、耿某生命安全的暴力,那么耿某就可以实施特殊防卫,也就是无限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与否的情况。 耿女士认为,王某在事前就通过短信威胁他要伤害孩子,又在他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莫名来到她家里讨要说法,她的哥哥在当时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生命安全受到了侵犯,所以他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王某在进入耿女士的家门时,系通过正常的手段进入,并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威胁情况。耿女士也同样证实,王某敲门以后,耿女士打开门让对方进来。 第二,双方起了争执以后,结合之前王某存在威胁耿女士的行为,可以认定王某存在防卫意图,但却不构成特殊防卫。 按照警方调查的情况来判断,在双方发生撕扯的过程中,耿某使用凳子砸了王某的头部,这种情况下,王某产生的危险已经不足以致命,可是耿某仍然持刀捅刺向对方,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评价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第三,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耿某在捅刺王某以后,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在原地等候民警到来,构成自首,可以在法定刑期之内减轻处罚。 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期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耿某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耿某有期徒刑五年。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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