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密,小区内突然传来一阵破口大骂的声音,打破了原本的宁静。刘某中因情绪失控,从自家楼上拿了一把尖刀,装在纸盒中下楼,在楼下大肆喧哗。小区居民屈某建见状,出于维护小区秩序和自身安全考虑,上前制止刘某中的行为。在争吵过程中,屈某建情急之下用手朝刘某中面部打了一下,刘某中随即掏出尖刀,追着屈某建乱捅,导致屈某建多处受伤。周边群众见状,迅速上前将刘某中制服。屈某建被送去救治,刘某中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来源:裁判文书网)
刘某中,一个年近六旬的老人,平日里性格孤僻,鲜少与人交往。事发当天,他不知为何情绪失控,从自家楼上拿了一把尖刀,装在纸盒中,匆匆下楼。
在楼下,他开始大声叫骂,言语粗俗,引得周围居民纷纷侧目。屈某建,是小区里的热心肠,经常帮助邻居解决各种问题。他听到骂声后,立刻走出家门,想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只见刘某中站在楼下,手里紧握着那个纸盒,嘴里不停地骂着。屈某建走上前去,试图制止刘某中的行为。
“老刘,你这是干啥呢?大过年的,别在这儿骂骂咧咧的,影响不好。”屈某建语气平和地说道。
然而,刘某中却像没听到一样,继续着他的骂声。屈某建见状,心中有些不悦,他再次提高音量说道:老刘,你再这样我可就不客气了!
没想到,这句话竟激怒了刘某中。他猛地抬起头,双眼瞪得圆圆的,恶狠狠地盯着屈某建。
突然,他挥起手中的纸盒,朝屈某建的脸上砸去。屈某建下意识地用手一挡,却正好打在了刘某中的面部。
这一下,彻底激怒了刘某中。他怒吼一声,掏出纸盒里的尖刀,朝着屈某建就捅了过去。
屈某建猝不及防,被捅了几刀,他捂住伤口,试图逃跑,但刘某中却紧追不舍,继续朝他乱捅。
周围的居民见状,纷纷围了上来。有的试图劝阻刘某中,有的则赶紧报了警。最终,在众人的合力下,刘某中被制服在地,而屈某建则被送去救治。
医院里,屈某建躺在病床上,脸色苍白。他的脸部、头部、腹部、手部都受了伤,其中最严重的是左手,功能几乎丧失。医生告诉他,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才能恢复部分功能。
屈某建的家人闻讯赶来,看到他的伤势后,都心疼不已。他们表示,一定要为屈某建讨回公道,让刘某中受到法律的严惩。
而刘某中则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在审讯室里,他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声称是屈某建先动手打他,他才拿出刀来防卫的。
然而,警方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刘某中是因为情绪失控而主动挑衅,并持刀伤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屈某建的家人提出了民事赔偿的要求。他们认为,刘某中的行为不仅给屈某建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还给他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他们要求刘某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刘某中则表示,他愿意赔偿部分费用,但认为屈某建也有过错,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了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关于案件的定性: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故意伤害罪则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受伤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刘某中虽然持刀捅刺了屈某建,但其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看出,刘某中与屈某建之间并无深仇大恨,案发前两人也并无矛盾。
刘某中持刀捅刺屈某建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一时激愤和报复心理,而非预谋杀人。因此,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刘某中持刀故意伤害屈某建身体,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刘某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同时,其系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也可从轻处罚。但刘某中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这些情节,作出公正的判决。
3,关于民事赔偿数额: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中的行为已经给屈某建造成了物质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屈某建的伤情、治疗情况、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经过审理,最终认定:刘某中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判决刘某中赔偿屈某建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5175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