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奕:29 建筑业老赖与《三年时效期》博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般都是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老赖利用法律漏洞挑战《三年时效期》 在当今法律体系中,时效制度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机制。 然而,一些老赖却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的三年时效期漏洞,逃避法律责任,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张国新为例,他的行为充分展示了这一现象。 张国新在2016年春节前的聚会上,向与会人员承诺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资及报销款。然而,春节过后,尽管多次沟通、协商,张国新始终未履行承诺,采取了不回复电话、短信和微信的方式,甚至在面对面要求还款时也以各种理由推脱。这种行为不仅体现了他的失信,更是一种对法律漏洞的利用。 在2020年3月,张国新仍向接任现场负责人的陶争玲发信息,表面上看似有意解决欠款问题,实际上却是继续进行哄骗与忽悠。 直至2023年9月7日,我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张国新依然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来解决欠款问题。最终,在2024年5月10日的庭审中,被告律师以“三年时效期已过”为由请求法官不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这一刻,我才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迷雾中被侵害。 张国新利用模棱两可的法律概念和时效制度的漏洞,使得他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伞下逃避责任。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威严。 为了避免更多类似情况的发生,法律应进一步明确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细则,同时加强对老赖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请建筑业同行关注评论 三年时效期/滋生更多老赖 三年时效期/老赖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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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辛说事
2024-12-29 06: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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