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09 刑法对《恶意欠薪罪》的诠释 《恶意欠薪罪》相关评论: 2010年

惟辛说事 2024-12-28 12:29:10

刑法:09 刑法对《恶意欠薪罪》的诠释 《恶意欠薪罪》相关评论: 2010年8月,现行《刑法》面临较为全面的修订,修订草案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将“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写入其中。此修正草案将在本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将“恶意欠薪罪”写入《刑法》,人大代表、劳工专家以及公共舆论呼吁已久,认为它是解决当下普遍存在的“讨薪难”的急迫之举;尽管这中间一直存在法理上的争议,但总起来看,是赞成的声音大占上风,也更获得民意的支持。 如今眼看“恶意欠薪罪”将成现实,人们理所当然难掩兴奋之情,但此时需要提醒的是,“恶意欠薪罪”之于解决“讨薪难”的作用可能并不会如人们所预想的那样乐观。 首先就“可操作性”而言,如果说“危险驾驶罪”如醉驾,因为情节、证据较易确定而较具有“可操作性”的话,那么“恶意欠薪罪”则不然———何谓“恶意”?如何判定“恶意”?恐怕会大费周章。让人担心的倒不是“恶意欠薪罪”可能被“扩大化”,而是在证据难以成立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下,真正的“恶意”会轻松逃脱。 其次,需要重新反思一下,为何要设立“恶意欠薪罪”———不是有《劳动合同法》来保障工人的工资权益吗?不是有劳动监察部门维护工人权益、查处企业不法行为吗?而现实却是工人的权益依然得不到保障,说到原因,一个最大的原因是“执法不力”,而“执法不力”又有两种情形,一是执法力量不足,二是执法者偏袒企业;再加上“欠薪原因复杂、情况多样,走法律程序解决,时间长、成本高”(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郭军之语),所以非要设“恶意欠薪罪”不可。但问题是,设立“恶意欠薪罪”之后,上述种种就从此一并消失了吗?如果情形依旧,又如何敢说“恶意欠薪罪”不会陷入同样的窘境?人们只看到“恶意欠薪罪”对那些无良老板的威慑力,而可能忽略了,如果它并不落到实处,所谓“威慑力”就只是一个假设;而反过来,如果每项法律都能落到实处,公权力能够尽职尽责而且不被寻租,那么《劳动合同法》中现有的赔偿性条款,未必不能让无良老板望而生畏。 设立“恶意欠薪罪”,不如设立一个“行政不作为罪”。有人说设立“恶意欠薪罪”之后,将改变由弱势的工人与强势的企业直接博弈的情形,而改由强势的政府或司法与弱势的企业角力,胜负之势显而易见。且不去质疑司法介入的“动力”在哪,此话倒是点出了“讨薪难”的症结所在,那就是政府、企业、工人之间,只有强弱,没有平等;工人在企业面前的弱势是不正常的,企业在政府面前的弱势同样不正常。 恶意欠薪罪纳入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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