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梅州一男子扇人“一巴掌”赔了近3000元 老话说得好,冲动就像个恶魔。您想啊,随便哪次没太在意的肢体小冲突,都可能像推倒多米诺骨牌一样,摊上一堆没必要的法律上麻烦事,还得搭上不少钱呢。 近日,梅州平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个案子,这事啊,起源于“一巴掌”,然后就扯出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 原来,平远县有个叫陈某的哥们,是干水电装修这行的。2023年11月19号那天晚上,他跑到雇主谢某家里,去要装修材料的欠款。 不去还好,这一去啊,就像火星撞到地球了,因为一点材料款的事,俩人吵得是天崩地裂。这谢某呢,脑子一热,情绪就像脱缰的野马,“啪”的一下,就朝着陈某的左脸来了一巴掌。 陈某这哥们也不是个吃素的主,二话不说就报警了,然后还麻溜跑到县人民医院去治疗。在医院里还住了两天,观察确实没啥事了这才出了院。 平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一检查,嘿,陈某这“左脸面子”上既没挫伤也没擦伤,这伤啊,离轻微伤的标准还差一大截呢。 2023年12月19日,平远县公安局就根据这个情况,给谢某开了张500元的“冲动罚单”。 可陈某不服啊,心里难受得就像个“被踩了尾巴的猫”似的,一纸诉状就把谢某告上法庭,要求谢某赔偿因为这事儿产生的各种费用,好家伙,加起来7908.96元。 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及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到被告家中催取欠款,争执过程中遭被告用巴掌扇打左脸颊,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现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2849.65元。 办案法官友情提示:在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中,人体损伤情况往往是治安处罚以及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所幸,谢某这一巴掌没有造成陈某更严重伤害,否则可能付出更为沉痛的法律代价。 来源:平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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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天空
2024-12-28 03: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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