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08 看刑法“恶意欠薪罪”诠释 立法设想:单独设罪 一些学者认为,“恶

惟辛说事 2024-12-27 12:36:37

刑法:08 看刑法“恶意欠薪罪”诠释 立法设想:单独设罪 一些学者认为,“恶意欠薪罪”可以依据情况分别定诈骗罪、侵占罪,没有单独规定“恶意欠薪罪”的必要,这种认识是不科学的。诚然,“恶意欠薪罪”与诈骗罪、侵占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者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上有相同的地方,但是三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恶意欠薪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表现在: 1.前者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前者的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权利和市场经济秩序,而后者的客体只是财产权。 3.前者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薪金,是特定的,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人的财物等。 恶意欠薪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 1.前者可以由个人或单位构成,而后者只能是个人,没有单位。 2.两者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和犯罪客观方面都有区别。 单独设立“恶意欠薪罪”,可以反映该罪的特征,也凸显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刑法应当单独设立“恶意欠薪罪”,放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内。 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主体: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无法发放工资给劳动者,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且劳动者催收仍不归还或者逃匿,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恶意欠薪罪已纳入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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