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变态了!”北京,女子正在路上行走时,突然一名男子上前猛扑过来,将女子放倒。就

沛山评生 2024-12-27 12:10:56

“太变态了!”北京,女子正在路上行走时,突然一名男子上前猛扑过来,将女子放倒。就当女子认为自己会被劫钱或劫色时,男子却一把脱掉了她的鞋袜,并拿起袜子拔腿就跑,事后,女子呆在原地,一脸懵圈,不知所措。据悉,这已经是男子第二次抢她的袜子了! (来源:法治进行时) 这已经是王悦(化名)第二次遭到陌生男子抢她的袜子了,虽然一只袜子值不了几个钱,但老逮着自己“薅羊毛”,的确让人不爽,更何况,这种行为也过于变态。 王悦决定拨打电话向警方求助。 原来,事发当晚,王悦下班后走在回家的路上,心中惴惴不安,老感觉有人跟踪自己,但当她一扭头,却什么也没有。 王悦一度认为是自己产生了错觉,可就当她行至一辆大型卡车旁时,突然前方窜出一名男子,向其奔袭而来。 男子随后迅速将王悦扑倒,王悦惊恐至极,拼命反抗,以为自己即将遭受可怕的侵犯。 可出人意料的是,男子既没有去脱她的衣服和裤子,也没有抢夺她胸前的挎包。 男子的目标竟然是她的鞋子,他动作粗鲁地扯下王悦的鞋子,紧接着又拽掉了袜子。 拿到袜子后,男子二话不说,丢下王悦迅速逃离现场,跑的过程中还不时闻一下手中的袜子。 王悦坐在地上,满心委屈,过了好一会儿才缓过神来,默默地穿起鞋子。 事后,该男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男子事后交代,其本人有一个小癖好,就是喜欢闻女性袜子的味道,因此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而且受害者也不只王悦一人,但每次抢到袜子,得到满足自己的幻想后,便就扔掉了。 警方依法将该案移交给检察院提起公诉。 对此,网友议论纷纷,“孙悟空把仙女定住,吃桃子去了!这男子把女的按住,拿袜子跑了!这操作,非神即仙!”“为什么要用抢的呢?真要有这癖好,花钱买不行吗?” 那么,对于该男子的行为,又应如何评价呢? 首先,男子抢袜子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 所谓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该罪本质上要求行为人要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 本案中,男子抢夺袜子后并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用于经济等常规用途的意图表现,比如卖掉袜子或者把袜子作为自己的日常穿戴物品等,而是有一些异常的癖好行为(边跑边闻袜子),不符合抢劫罪中典型的“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男子的行为则涉嫌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强拿硬要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男子两次强行抢夺受害者的袜子,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强拿硬要”特点。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男子是应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还是以违反《刑法》进行涉罪判刑呢?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按照违法进行处罚,但如果寻衅滋事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造成了恶劣影响,则需要刑法加以规制。 男子对王悦实施了抢夺袜子的行为,且袜子本身并不值多少钱,看上去无伤大雅。 但男子多次对不同女性或同一女性实施多次抢袜子行为,属于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即使每次抢夺的袜子价值不大,但这种行为的多次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他人的生活安宁。 《刑法》第293条之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节之一的就属于《刑法》第293条第3项中的“情节严重”。 男子多次对多名女子实施抢夺袜子的行为,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男子的行为理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终,院方经综合审理,遂判处男子有期徒刑6个月。 因为一时癖好的满足,而深陷囹圄6个月,说什么也是亏本的买卖。 希望这6个月,可以让他接受法律教育和心理辅导,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危害性,从而有机会改正自己的不良癖好和行为习惯。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关注@贤哥说法 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

0 阅读:54
沛山评生

沛山评生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