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夫妻俩花2.4万元请月嫂,进行42天的母婴护理。但因月嫂护理失误,造成婴儿45天时,窒息死亡。婴儿父母报案追究月嫂责任。月嫂家人筹借98万交给婴儿父母,请求谅解。庭审时,公诉方和辩护方意见不统一。
(素材来源:澎湃新闻)
“你不是金牌月嫂吗?怎会犯下如此低级错误,你到底是怎么照顾我孩子的?亏我那么信任你!你赔我孩子。”
王萍听着乐乐妈悲恸欲绝的哭声,内心充满懊悔和自责。
如果时光能够倒流,她那天就算是累死也不会去睡觉。
这事得从小婴儿乐乐的出生说起。
乐乐出生给父母带来了无尽的惊喜和欢乐,但却因父母都是新手,对她的照顾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夫妻俩去家政公司请了一名金牌月嫂,这个月嫂就是王萍。
王萍的到来,确实让乐乐的父母轻松了很多。
她不仅人勤快,细致,周到,而且育婴经验特别丰富,听说已经在这行干了6年,创下了良好口碑。
平常王萍就跟乐乐一起睡在次卧间,照顾乐乐的一切事宜。
喂奶、换尿布、洗澡、抚摸,做婴儿操等。
对王萍尽职尽责工作,乐乐父母很是满意。
转眼间,王萍为期42天的工作已来到了倒数第二天。
这天,乐乐父母出去办事。出门之前就把乐乐委托给了王萍。
乐乐父母走后半小时,王萍给乐乐喂了奶并哄睡。隔了半小时,她听到乐乐哭声,再次喂奶后又哄睡。
又隔了一个小时后,王萍听到乐乐异常声音,疑似肠胀气,就把孩子抱起轻拍,哄睡后,王萍就又把孩子放在了次卧的床上。
因想到孩子仰卧肚子胀气不舒服,所以就把孩子的睡姿调整为左侧卧,又怕孩子往后翻,就在孩子后背放了一个靠枕做支撑。
王萍看到乐乐睡着后,困意来袭。
但因第二天自己就要结束这里工作,她已提前把乐乐同房间床上的床单被套都洗了。
因此没地方可休息的王萍就睡到了客厅的沙发上。可能是连日来照顾婴儿的疲劳和辛苦,也可能是当日的身体微恙,王萍这一觉睡了3个多小时。
猛然间惊醒的王萍,一看时间慌了神,心中懊恼自己怎么睡了这么久,自己的这种工作性质,让她时刻都处在一种高度紧张的状态下。
她快步冲进卧室后,没想到令她担心的一幕却展现在眼前。
乐乐当时口鼻和面部朝下平趴在床上,王萍脑子一轰,赶紧抱起孩子,却发现乐乐的面色已经发白,口唇发紫。
王萍吓得眼泪都出来了,她拼命拍打呼叫着乐乐,可乐乐已无任何反应。
浑身瘫软的王萍用颤抖的手拨打了乐乐妈电话,乐乐妈到家后,看到事不对,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但乐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乐乐妈是怎么都不能相信,出去仅仅出去几个小时,自己软糯可爱的宝贝,就与自己阴阳两隔了。
情绪崩溃的她对着王萍是又吼又叫。
王萍此刻内心的懊悔与自责,又有谁能体会?
当她看到一动不动的乐乐时,抽死自己的心都有,她也是做了母亲的人,她咋能不理解乐乐妈的心情呢?
再者,发生这样的事情,无疑也是断了自己今后的职业生涯,她的心能坦然吗?
王萍被刑拘后,她的家人积极筹款。
最后以98万元,与乐乐父母达成协议,乐乐家人对王萍表示了谅解。但检察院却认为王平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那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呢?
1、检方认为王萍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院认为,王萍将孩子睡姿调整为左侧位睡姿后,应当预见孩子可能会翻身趴在床上,面朝下造成窒息。
不管是主观上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客观上造成了乐乐的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应该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王萍的刑事责任。
2、王萍辩护律师认为,乐乐死亡事件属于意外事件,王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可。
辩护人认为,王萍让乐乐侧睡,并不必然导致死亡。而且她在婴儿睡着后休息,并无不妥之处。
王萍无法预见孩子的死亡,因此,本案应该定性为意外事件。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她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可。
王萍应当发现孩子的异常情况而没有发现,她违反的是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事缘由是因为,王萍对孩子的疏忽照顾而造成的,因此她违反的是合同约定中细心照料义务。她只需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即可。
而且王萍在事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以向乐乐家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因此可以酌情并从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个孩子的离世,给家人们造成不可逆的伤痛,如果有条件,孩子还是至亲带安全性更高。
月嫂如果太累或是身体不适,可以提前跟雇主沟通,照顾婴幼儿责任重大,来不得半点疏忽和大意。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