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周末来到酒店嫖娼,在此期间被警方抓获并拘留10天。公司得知此事后,遂

沛山评生 2024-12-22 20:50:41

江苏,一男子周末来到酒店嫖娼,在此期间被警方抓获并拘留10天。公司得知此事后,遂将男子开除。男子不服,认为嫖娼发生在下班后,与生产无关,遂同公司打起了官司,对此,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劳动报) 李阳(化名)是江苏当地某公司的一名员工,每月能拿到近20000元的薪水。生活无忧的他,一直是身边亲友羡慕的对象。 然而,原本有着大好前途的他,却因为一时的糊涂,与这份令人艳羡的好工作失之交臂,着实令人惋惜。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还要从2023 年 2 月 26 日中午说起,李阳因一时欲念上头,找到一名失足女来到酒店进行嫖娼。 在两人从事非法交易过程中,早已掌握到线索的警方,直接破门而入,将李阳当场抓获归案。 两天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阳嫖娼行为进行行政拘留 10 日并处罚款 5000 元。 而后,李阳被送往市拘留所执行该行政处罚。 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很快,公司领导层就得知了李阳被拘留的消息。 对于李阳的违法行为,公司自然难以容忍。大概过了一个月后,公司向其工会委员会与李阳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上载李阳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奖惩制度,现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会于同日回复“同意”。 对此,李阳对公司的辞退决定自然不服。遂来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76000 元。 当地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辞退李阳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及依据。 因公司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李阳被行政拘留或处罚。 且李阳当庭否认受到行政处罚。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充分,对李阳的请求予以支持,经综合计算,公司应向李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66000 元。 公司对此仲裁结果表示不服,遂又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公司一方表示,经己方了解到的情况,李阳的确因嫖娼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拘留,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可以以此为由对其进行辞退,且李阳对《员工手册》的规定系知晓。 但在客观上,公司无权调取行政拘留决定书,遂诉请法院调查收集。 法院经调查后,认定李阳的确在公司任职期间,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予以或行政拘留。 李阳则提出辩驳,他认为公司《员工手册》里有关治安处罚即视为严重违反制度的规定实在太过严苛,对劳动者的惩处明显过重。 同时,他着重指出,嫖娼一事发生在下班时间,与工作生产毫无关联,公司的这项制度不应该对员工下班后的行为进行约束。 对此,有网友认为,“李阳嫖娼行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处理,只要在不影响其正常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公司无权对其开除处理。更何况是私人下班时间发生的事情,与公司又有何干系呢?” 当然也有网友表示,“法律是最基本的底线和红线,李阳嫖娼,触犯了法律和公司最基本的用人标准,公司当然可以开除,本就无可厚非!”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公司之所以要辞退李阳,主要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与李阳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处罚者,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将随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李阳嫖娼遭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已经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范畴,公司遂以此对其辞退。 简而言之,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认为李阳嫖娼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从而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有一定依据。 那么对于李阳提出的上诉辩驳理由,又是否会被院方采纳呢? 1、李阳认为员工手册中关于治安处罚达到严重违反制度的规定过于苛刻,处罚过重。 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对于一个公司和企业而言,其有权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员工行为,只要该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和公示,员工就应当遵守。 因此,本案中李阳仅以规定苛刻为由进行抗辩,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2、李阳强调嫖娼行为发生在下班后与生产无关,公司制度不能约束其下班后行为。 然而,员工的行为不仅代表个人,也会影响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从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公司有权对员工的此类不当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李阳的这一抗辩理由同样难以成立。 综上,院方最终认为公司解除与李阳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及法律依据,公司无须向其支付66000元的赔偿金,遂驳回李阳的全部诉求。 总而言之,李阳的经历,也再次提醒大家,只有身正才不怕影子斜,做人做事秉持合法合规、坚守道德底线,只有这样,自己才始终是最安全的!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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