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年轻漂亮的女子,在出租屋内洗澡时,突然发现窗户外有一双眼睛贪婪的盯着自己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2-22 12:40:18

广州,一年轻漂亮的女子,在出租屋内洗澡时,突然发现窗户外有一双眼睛贪婪的盯着自己,她吓得立刻用双手捂住自己的隐私部位,同时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结果警方的处理结果,却令她大失所望,她在愤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小瑶(化名)从学校出来后,就一直在外租房生活,为了缓解经济上的压力,她选择承租了一间较为破旧的平房。 她的邻居是一名单身男子李某,从见到李某的那一刻起,她就隐约从李某的目光中看到了一丝丝贪婪。 彼时的她也没有在意,毕竟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只要李某不做出格的举动即可。但她没有想到,李某早就对她想入菲菲起来,甚至开始偷偷观察起了她的生活起居。 在得知小瑶有晚上洗澡的机会以后,李某每天都会查看小瑶的窗帘有没有彻底拉下来。这一天,他意外发现小瑶的窗帘没有拉紧以后,立刻踮起脚看了起来。 小瑶妙曼的身姿让他看的如痴如醉,他甚至掏出了手机拍摄起来,这个过程中,他因为腿麻发生了声响,也被小瑶发现。 面对警方的询问,李某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将手机内的视频予以删除。最终,警方对李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另一边,小瑶看到李某如此的猥琐,却仅仅被拘留5日,她直接忍受不了,而后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法庭上,小瑶义愤填膺的称:李某不仅偷看,还使用手机拍摄,对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可警方却仅仅对她拘留5日,明显较轻,遂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简而言之就是,行政诉讼不等同于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需要由原告来证明主张,而是一律由被告,即公安机关证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事实方面,由于李某系在偷窥不久后就被查获,所以事实方面没有异议,有异议的主要是处罚的轻重程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中的情节较重,通常是指数次偷窥、或者偷拍以后存在散播的情况。 以公安机关现在查明的事实来判断,李某只偷窥过一次,且并没有存在任何的传播行为,所以属于情节较轻。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驳回了小瑶的诉求。 当然,在民事赔偿方面,如果李某的行为,确实给小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那也需要酌情赔偿小瑶。 最后,作为成年人,任何时候都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欲望,否则终会被欲望所反噬,通过此事也提醒我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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