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想同妻子发生关系,妻子不愿,男子勃然大怒,抓住妻子的头发进行殴打,妻子奋力反抗,在此过程中使用肘部反击意外致使丈夫死亡。事后,妻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3年6个月,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某和李女士系夫妻关系,截止事发当时,已是他们结婚的第24个年头了。 然而岁月却并未完全消弭他们之间的矛盾,两人时常因琐事争吵,感情也出现了裂痕。 事发当晚,夜已深沉,王某和李女士像往常一样躺在床上准备休息。 此时,王某心中突然涌起一股莫名的冲动,他试图与李女士亲近,却遭到了李女士的断然拒绝。 在遭到拒绝后,王某的脸色瞬间变得难看起来,他似乎无法接受妻子的拒绝。冲动之下,他伸手去拉扯李女士的头发,强烈要求李女士履行妻子的义务。 李女士则坚决不从,双方随即陷入了激烈的抓打之中。 在混乱中,李女士用手肘用力肘捣压王某的颈部等部位,并且持续按压了数分钟。 直到王某松开了她的头发,她才松手起身。 此时的李女士,只以为王某放弃了,便也就安心睡下。 待到第二天清晨,李女士醒来后,发现王某异常安静,没有一丝动静。她心中涌起一股不祥的预感,走近一看,才惊恐地发现他已经没有了呼吸。 于是,李女士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但王某还是没能抢救回来。 事后,王某的姐姐难以接受这样的事实,她认为不能就这样让弟弟死的不明不白,遂又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介入后,对王某进行了尸检。 尸检报告显示王某系身体多部位有表皮脱落,死因系被他人捂压口鼻、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随后,李女士作为嫌疑人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后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王某的姐姐表示,弟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来,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吵架。现李女士杀了自己的弟弟,她必须要为此偿命。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本案系因王某强行要求同李女士发生关系引起,那么王某的此种行为合法吗? 首先,虽然王某和李女士系夫妻关系,但双方之间的性权利仍会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王某在未经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采用暴力手段与之发生关系,则其行为将会构成婚内强奸,依法会受到刑罚处罚。 可能有人会说,领了《结婚证》,行夫妻之事不是天经地义?又怎么会有“婚内强奸”这种谬论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性自主权是每个人的基本人身权利,无论是在婚姻内还是婚姻外。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是否、何时、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性活动。 婚姻不是对性自主权的剥夺,夫妻双方依然是独立的个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身体。 如果一方通过强迫手段获取性满足,这与对陌生人实施性侵犯在本质上都是对他人性自主权的践踏。 此外,婚姻是基于爱、尊重和平等建立的关系。 如果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而强行取之,无疑会破坏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也会将对方视为满足欲望的工具,又何谈尊重呢? 这样一来,久而久之,只会动摇双方之间的婚姻根基。 李女士的行为又当如何呢? 虽然李女士没有杀害王某的故意,但其主观上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即应预料自己的压迫对方颈部行为会导致窒息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料,或者已经预料到而认为可以轻易避免。 最终致使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李女士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一审院方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女士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李女士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其实,实践中也存在这种观点,李女士在遭到王某暴力强迫后,李女士的反抗行为可以视为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在王某属于婚内(强奸)施暴中,李女士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便造成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也系正当防卫,无须担责。 这样一来,王某是否构成婚内强奸在事实认定上就尤为关键。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关注@贤哥说法 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
山东,一男子想同妻子发生关系,妻子不愿,男子勃然大怒,抓住妻子的头发进行殴打,妻
沛山评生
2024-12-21 19: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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